黄埔一期(232)江苏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国军中将——孙天放

黄埔红蓝白 2024-05-23 19:50:46

黄埔一期(232)

江苏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国军中将——孙天放

孙天放(1903-1951),安徽怀远人。怀远县立高等学堂肄业,安徽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毕业。1924年,黄埔军校招生考试在上海秘密举行,孙天放到上海时错过了考试时间,当时在上海的安徽老乡许继慎、彭干臣、傅维钰、曹渊、杨浦泉等人,因闹学潮遭官府通缉,于1923年到上海大学旁听学习,都参加了考点就设在上海大学里的黄埔军校招生初试,后来孙天放打听到同是安徽籍的胡允恭(中共党员)通过了初试,放弃了广州复试,便用胡天放的名字顶替胡允恭赴广州,参加了复试,同年5月入黄埔军校第一期第三队学习,入学后又将名字改回孙天放,在校期间由同队安徽籍同学曹渊、孙德清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

胡允恭之所以放弃黄埔军校复试,是因为中共党组织安排了其它工作,同样通过了初试而没有赴广州复试的,还有江西籍的著名共产党员方志敏,也是中共党组织安排了工作,而放弃了黄埔军校。

孙天放军校毕业后历任军校教导一团第三营见习,入伍生队排长、区队长,国民革命军第一师第二团连长,第一师少校副官,参加了两次东征。

1926年1月任黄埔军校潮州分校入伍生步兵大队中校队长,有回忆文章说3月20日“中山舰事件”发生后,孙天放公开声明退出共产党,没有其它的历史资料佐证,从后来孙天放的行为表现看,当时应该没有退出共产党。

1926年末,潮州分校停办,赴武汉任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第六期入伍生区队长,不久调任武汉分校学兵团,分校教育长张治中兼任团长,孙天放任第七连连长。

1927年4月,任第十一军第二十六师第七十七团(团长蒋先云,黄埔一期)中校团附。5月,武汉国民政府决定继续北伐,孙天放随部北上,在河南与奉军作战中,团长蒋先云阵亡,孙天放代理第七十七团团长。

同年7月,武汉“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离开部队,避居家乡。12月,与曾参加了南昌起义后回到安徽的孙德清(孙一中)、廖运泽等二十多名共产党员在寿县筹办第三十三军(军长柏文蔚)学兵团。

办学兵团的起因是南昌起义军南下后,在汤坑战斗中,廖运泽任代理团长的第二十四师七十二团在战斗中失利,部队被打散,廖运泽突围后到上海,见到了柏文蔚,廖运泽的父亲是柏文蔚当年加入同盟会的介绍人。此时柏文蔚要在安徽寿县组建学兵团,扩充自己的实力。经中共党组织同意,廖运泽向柏文蔚推荐孙一中担任团长,自己任教育长。

1928年2月,第三十三军学兵团正式成立,孙天放任副团长,同样是参加了南昌起义的中共黄埔生许光达、廖运周也都来到学兵团担任教育副官,并秘密成立了中共党组织。

中共安徽省委要求他们积蓄武装力量,准备起义。同年5月,原第三十三军军长,后任北路宣慰使的柏文蔚察觉到学兵团共产党员要暴动,将孙一中、廖运泽、孙天放等人全部“礼送出境”。

孙天放和廖运周一起到了北平,因当时驻北平的第一集团军第四军团总指挥是安徽寿县人方振武,政治部主任是孙光普,是孙天放的本家侄子。凭着这些关系,孙天放担任了第四军团第四十二军第九十六师参谋长。同年7月,任第四十二军特别党部筹备委员。不久,孙天放在北平方振武部任职的事被南京方面知道了,发电要求逮捕孙天放,孙天放只好离开了部队,返回安徽老家,也就此与中共党组织脱离。

1929年1月,通过黄埔同学的关系,任新编第三旅(由皖军第三十三军第一师与第十三师合并缩编,又与浙江省保安第七团合编而成,旅长韩德勤)第五团(团长何昆雄,黄埔一期)中校团附兼第二营营长。

同年冬新编第三旅和独立第四旅合编为第五十二师,1930年随部参加中原大战。1931年参加对中央苏区的第三次“围剿”,同年9月,第五十二师在江西吉安方石岭被全歼,时任团长的孙天放与师长韩德勤装成士兵被俘,后被遣散放回。

1932年1月,韩德勤出任江苏省主席,孙天放随韩德勤到江苏,任江苏省保安处上校科长。1933年11月,升任江苏省保安第六团上校团长。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参加八一三淞沪会战的部队伤亡过大,孙天放奉命率部赴上海,被补充到第八十七师第二六一旅,并担任任第八十七师(师长王敬久,黄埔一期)第二六一旅(旅长陈颐鼎,黄埔三期)上校副旅长,12月随部参加了南京保卫战。

1938年10月,任江苏省保安处上校高级参谋。1940年1月任第八军游击司令部(总指挥陈泰运,黄埔一期)副指挥,后任苏北游击总指挥部少将副指挥官,同年调任江苏省国民兵编练处处长。

1941年11月升任江苏省保安处少将副处长。1944年2月由孙启人接替孙天放兼任副处长,同年10月,孙天放任江苏省政府防空处少将处长。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9月9日,做为中国战区受降官员参加了南京中国战区日军投降签字仪式。

1946年1月调升江苏省保安司令部中将副司令。不久因病辞职返乡定居。

1951年镇反中被处决。八十年代宣布为错杀,无罪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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