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同案不同判,司机高速逆行酿大祸,法院竟然判决保险公司免责
河南省南召县的二广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三死一伤。据悉,肇事方在高速路上醉酒逆行近三公里之远,与正常驾车行驶的李某相撞,最终引发此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事发后,死者家属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但法院却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发当天是个晚上,李某驾车在二广高速上正常行驶,车内载有其兄长和侄子。李某驾车行驶到南召县境内时,对面突然出现一辆逆行车,速度极快,直接撞向李某。李某及其兄长、和肇事车司机谭某当场身亡,侄子身受重伤。
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亲人离世,一个成人都难以接受,更何况是一个孩子。宋某的丈夫离世后,他们的孩子经常会来到墓园抚摸父亲的墓碑,一遍遍的诉说思父之心;彻夜难民,半夜哭醒,醒来一遍遍翻看父亲和小姑的生前照片。宋某的孩子原本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小孩,但自从父亲和小姑意外离世后,就变得沉默寡言,慢慢的将自己封闭起来,直到不能正常上学,患上严重的抑郁症和多种心理疾病,面对这种情况,身为母亲的宋某本想抛弃这个世界随至亲而去,又放不下未成年的儿子,强忍痛苦勉强挣扎于人世,总是害怕悲伤与痛苦时刻淹没、压到自己,留孩子一个人孤零零的活着,如果那样将死不瞑目。甚至曾经一度想替儿子提前寻找一个爱心的家庭,如果身遭遇不测,也好给孩子一个归宿,能让孩子健康成长至成人!
如果当时肇事者没有饮酒、没有逆行,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但世间没有如果,时间也不会倒流。意外的发生让一个妻子失去了丈夫,一个孩子同时失去两位亲人,一个至亲的父亲和一出生就跟随他生活在一起视如己出的姑姑,让一个原本幸福美满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一审法院在查明肇事司机没有任何可被继承的遗产情况下,再结合肇事司机生前购买有阳光保险的交强及商业保险,另外根据阳光保险提供的保单,根本没有本人签字(如下图示),再结合阳光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投保流程没有投保人的人脸识别等情况认为,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及三责范围内赔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阳光保险不服上述到中院,南阳中院让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决阳光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有限额度内承担赔付李某兄妹二人死亡及侄子重伤的责任,剩余部分让几乎没有任何遗产可被继承,且已经死亡的肇事谭某赔付。面对二审法院判决,对于还沉浸在家里同时失去两位亲人的悲痛中的宋某和孩子,更是伤心并寒心,至此两人同时患上抑郁症,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一度陷入瘫痪状态。
天理何在?公正何在?法律何在?
在亲人和相关法律人士的鼓励和帮助下,宋某将阳光财险公司诉至中级法院,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重审原判的不公判决。在本案中,阳光财险公司出具的《免责条款说明书》上没有投保人谭某的签名,证明该公司未将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告知投保人。因此,只要投保人声明中并非投保人本人签名的,就算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酒驾且逃逸,阳光财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优先赔付责任。此外,河南省高院曾裁判过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同样是因为酒驾拒赔,但最终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例如如南阳南召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1民初3606号判决)、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638号判决以及2023年10月18号河南境内开封中院的(2023)豫1322民初4483号,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者酒驾为由,再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况下而拒绝赔偿。下图是逆行司机谭某的保单签名。这样的签名,上述法院没有按照类案同判的原则。另外商业三责险的主要责任就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因财产损失的保险。阳光保险公司虽然作为盈利性专业保险公司,但不能将目标仅限于创造盈利,更应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服务民生,化解风险,构建多维度社会保障体系。阳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既没有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也没有积极发挥其作为保险公司化解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给予生活保障的社会作用。这张没有签名的保单,就是阳光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铁证。
时光不能溯回,死者亦不能复生。宋某相信法律可以给予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她也希望阳光财险公司能够意识到错误,早日承担起一个企业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同时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及时补救,更希望省高院能重视事实依据,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给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以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支持,让亡者安息,失去至亲的孤儿寡母能够看到希望,坚强的活下去,能够照顾好孩子,尽量减少对这个还在上小学的未成年孩子的精神和生活上的再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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