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就是机构的特别提款权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先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则。2010年3月31日落地实施,直到现在。
证监会认为,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对平抑非理性波动,促进多空平衡与价格发现,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具有积极作用。从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和集中监管实际需要出发,我国从2013年前后建立了转融通制度,一方面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另一方面也为监管部门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逆周期调节措施提供了手段。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参与融资融券的基本条件是:首笔交易满6个月;并且在证券公司开户满1个月;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同时要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测评,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应当选择券商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根据按照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我国股市现有个人投资者占全市场投资者的 99.76%。具体为,持股市值10 万元以下以及10万元至50万元的小微投资者占比分别为 87.87%、8.12%。
也就是说,超过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比例仅仅只有3.77%。具备融资融券条件的中小投资者的人数比例就更低。
这说明,融资融券就是机构的特别提款权。
第一,融资融券带来的日内回转交易即变相T+0交易的实质多年实践检验证明,转融通和融券融资业务已经逐渐演变为机构垄断、完全利用交易规则漏洞、完全游离于我国目前证券交易所T+1交易规则之外的特殊存在。主要症结是: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即变相T+0交易,与现行交易机制完全冲突。融券等于为机构设置了一个特殊独有的交易机制以及与中小投资者博弈的特殊权利。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将已持有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向证券公司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买入或卖出更多数量的证券。其具备的杠杆效应,有利于扩大交易规模。
融资融券交易所产生的日内回转交易即变相T+0交易,是指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既融券卖出某只股票,又通过担保品买入这只股票,从而达到了变相T+0的效果,达到当日进出股票当日兑现收益的目的。
而禁止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是指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卖出操作后,无法就同一证券继续开展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或买券还券操作;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在进行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或买券还券操作后,无法就同一证券继续开展融券卖出操作。
而量化交易正是融资融券最大的需求者。
融券就是量化交易的专属提款权
第二,证监会开始对融资融券漏洞进行整治可以说,为了堵住融资融券尤其是融券业务的漏洞,证监会在具体监管上是花费了一番心思的。
去年10月14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
今年1月28日,证监会宣布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即转融券“T+0”变为“T+1”),由于涉及系统调整等因素,自3月18日起实施。此举的目的自然是希望突出公平合理,降低融券效率,制约机构在信息、工具运用方面的优势,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秩序。
2024年2月6日,证监会就“两融”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请各位投资者知悉并遵守相关规定要求。
2月6日证监会对融券业务提出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
一是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以现转融券余额为上限,依法暂停新增证券公司转融券规模,存量逐步了结;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
三是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监会将依法打击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同时强调今年1月28日,证监会宣布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即转融券“T+0”变为“T+1”),由于涉及系统调整等因素,自3月18日起实施。
7月10日,证监会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的申请,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9月30日了结。同时,批准证券交易所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自2024年7月22日起实施。
9月30日,中证金融公司发布转融通和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显示,截至9月27日,转融券余额降为0。这意味着,市场存量转融券业务已经全部了结。
第三,要坚决遏制券商懈怠执行禁止T+0回转交易的趋势,创造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数量141家,总资产11.65万亿元。
我国证券市场上,最大的融资融券违法违规案件,当属被证监会立案的中核钛白实控人和中信、海通证券串通规避限售期,定增融券套利案件。中信、海通证券与中核钛白及其实控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两大头部券商成为主动废弃自身职责规范要求,沆瀣一气导演弱肉强食的典型案例。4月12日证监会公告中证实,三家合计被罚没2.35亿元。
禁止融券带变相T+0交易券商为何消极
实际上,自证监会做出严禁利用融券变相T+0交易的规定以来,也仅仅只有6家券商做出了执行的公开承诺。分别是中信证券、南京证券、华西证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山西证券等。其中,明确启用融券变相T+0交易限制功能的券商,也只有兴业证券、东兴证券、中信建投、山西证券。国内141家券商中,这也算是凤毛麟角。
今年1月初,广发证券发布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最新偿还规则。决定禁止融资买入证券用于偿还融券负债,即信用账户中现券持仓少于融资合约数量时不允许现券还券。此次调整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禁止融资买入证券用于偿还融券负债,即无法解冻此前融券交易卖出所得到的部分资金,可以防止投资者进行变相套现,也规避公司股东绕道减持套利。
2月26日,中信证券发布《关于落实证监会“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要求的提示》。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
7月9日,东兴证券向客户通知,为落实证监会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服务要求,公司拟于7月15日启用融券变相T+0交易限制功能。
11月,兴业证券公告,拟于11月15日收市后启用融券日内回转交易限制功能。
12月19日,中信建投于官网发布《关于启用融券变相T+0交易限制功能的公告》。拟于12月27日启用融券变相T+0交易限制功能。
同日,山西证券发布公告,拟于12月23日启动融券日内回转交易控制措施。
除了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以外,其他都拟定或者实施的时间都远远落后于证监会要求3月18日按期实施的进度要求。
禁止融券带变相T+0交易券商为何消极
为何我国绝大多数券商并没有如期承诺按照监管要求禁止融券日内回转交易?
实际上,今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要求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要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行业机构要潜心修炼“内功”,着力提升核心投研能力,强化“平台型、团队制、一体化、多策略”投研体系建设,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质的专业服务,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论调。券商行业作为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的功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就是说,我国券商距离承担最基本的职责义务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特别在当前,我国股指期货期权的T+0交易和月度交割制度,与股票T+1交易制度形成严重错配,融券自然就成了做空机构恶意加剧这种错配风险的助推器。而机构所垄断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杠杆优势、交易工具优势、多空通吃优势,进一步抬升了垄断这些资源的机构洗劫弱势投资者的程度。而剥夺了所有中小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权利,不仅与公平公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原则相悖,更无助于我国券商彻底摆脱摆摊子收费的运作基调。
最近证监会专题会议强调加强境内外、场内外、期现联动的监管。这实际就是告诫我们,我国股市跌跌不休的疲态与衍生品大行其道,甚至与境外资本联动做空中国股市密切相关。也意味对衍生品恶意做空市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严格禁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