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员工王先生约定“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2020年2月,王先生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索赔,经法院两审判决,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11万元。
此类纠纷的典型争议:
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发薪是否合法?
员工能否以“晚发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公司长期沿用同种发薪方式,员工未反对是否视为默认?
⚖️ 二、法律与实务分析:工资支付时间的3大红线规则1:工资支付周期与支付日的法定限制《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
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支付日≤次月7日;
经员工书面同意,最长可延至次月22日。
违法情形:
公司约定次月28日发薪,直接突破法定最晚期限(次月22日)。
规则2:超期发薪=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法院裁判逻辑:
即使合同约定“次月28日发薪”,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
规则3:员工沉默≠放弃权利广东高院裁判要旨:
权利的放弃需明示(如签署书面协议),长期未投诉不构成默认;
员工可在离职时追溯全部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Q1:全国其他城市的最晚发薪日如何规定?
答案:各地标准不一。例如:
北京/上海:次月10日前;
广州:次月5日前(特殊行业可延至10日);
杭州:次月10日前,延长需工会同意。
Q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公式: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2008年前工龄也计算)。
Q3:公司注销后还能索赔吗?
答案:能!可起诉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关键证据清单:3类材料决定补偿金额审查属地法规:入职合同需符合当地工资支付条例;
书面协商延期:因故延迟发薪需员工签字同意;
定期合规培训:HR部门需掌握最新劳动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