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笔者曾在以往的分析中写过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当事人所可能关心的问题,其中不仅涉及案件程序性问题,亦包括其他如实体的一些情况。
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除了典型的刑期以及能否取保外,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执行,还可能涉及到如办案期限、退查可能、罚金以及减刑的相关情况。笔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较为繁杂,期限较长,因此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理解应基于具体程序,后续的问题只需根据案件进展逐步深入即可。
笔者根据不同的阶段,总结了几个重点可能闻到的问题,如下: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由于是案件刚起步的节点,因此当事人对于此阶段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如羁押情况(多久)以及最终结果(刑期)等,实际上此两项问题亦是案件的核心程序性以及实体性的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对于此两项问题不应的回答不需要跨越数个阶段进行,当事人在此阶段仅需认知如下三个重点问题:
1.羁押情况
大部分涉及走私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都是刑事拘留,有部分为取保候审,两类型不同的强制措施在未来可能存在不同的走向。
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员,较多的情况为延长羁押期限到7天、30天,并在接近30天的时间时考虑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随后则可能被逮捕或不予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对于取保候审的人而言,则不存在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但依然存在移送审查逮捕的可能。
之所以将重点放在37天之内,是因为经过此期限后,案件将会有相对明确的走向,部分问题亦会获得解答。
2.最终结果
实际上笔者认为在案件伊始便分析最终结果并不合理,毕竟刑事案件规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才能够阅卷,而卷宗是对案情判断的重要依据,换言之脱离卷宗谈结果并不具有可操性。同时如第1点所述,案件进行37天时案情会有重要走向的判断,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会在审查逮捕结果出来后变得更为明朗,故综合而言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刚开始并不能有效得出案件结果的分析。
若需要在侦查阶段针对案情进行进行初步的判断,笔者认为除了通过会见外,还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身提供案件信息,诸如参与程度、涉案数额、获利情况等。
3.逮捕后的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可分为逮捕前后两部分。对于不予逮捕的案件,侦查期限最长可能达一年;而对于逮捕的案件则会相对较短,但一般走私犯罪案件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亦需两个月,笔者曾办理的重大走私案甚至达半年时长。
二、审查起诉阶段
经过侦查阶段后,案件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如前所述,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辩护律师能够阅卷,因此对于案件的情况会较为了解,对案情已能够有全面的判断。在本阶段,当事人均会提及到是否构成犯罪等关键问题,但由于此问题具有针对性、特殊性,需根据个案进行分析,因此在本案中不讨论。笔者认为除了上述问题,还可能存在如退查的可能、走私数额的变更以及认罪认罚问题。
1.退查的可能
退回补充侦查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经常发生,笔者所经历的案件大多数都发生了至少一次的退查情况。退查是一项相对中性的事件,脱离个案并不能有效讨论其利弊,如针对案情相对清晰、简单的案件,退查会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毕竟一起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为45天,退查期限为一个月,随后将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故若发生一次退查意味着案件可能会增加约75天的审理期限;再如针对较为复杂、争议较多的案件,退查能够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更为有利。
实务中,若案件存在证据、事实上的问题,需要通过退查进行查明及更正;数额存在问题亦需要退查进行处理。故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并提交了相关意见后,退查的发生是可以预计且对犯罪嫌疑人是有利的。
2.走私数额的变更
实际上走私犯罪的数额在侦查阶段大部分均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亦已经签署了涉及到走私数额的《核定证明书》,但由于辩护律师不能进行阅卷,因此难以提出有效的针对数额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意见。在进入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会针对数额的计算基础、计算方式、参考依据以及覆盖范围等进行分析,查找降低数额的可能。笔者所经办的案件中,存在从数千万元降低至数百万元的那件,亦有如多项走私犯罪指控但仅认定部分的情况。故若需要进行数额变更,核心在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分析。
3.认罪认罚的问题
对于认罪的案件而言,认罪认罚程序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重点工作,在此环节中,笔者认为应结合相关情节,尽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低的认罪认罚量刑范围。
实务中,认罪认罚下的建议量刑情况不同。有部分较为明确,有部分仅建议期限,亦有部分在明确三年或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建议缓刑。笔者认为在此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能够达到三年范围的犯罪嫌疑人应积极进行争取,从而在审判阶段前便能够确立缓刑的可能。
三、审判阶段
案件进行审判基本所有的案情均会明确,对于同案的各个被告人可能量刑亦有较为精细的判断,笔者认为除刑期外此阶段当事人会较为关注如缓刑可能、罚金以及判决时间的问题。
1.缓刑可能
法律规定,只有被处以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才可能被适用缓刑。对于认罪的案件,笔者认为争取三年或三年以下的基础量刑应在侦查阶段便开始努力,尽可能确立如单位犯罪、从犯、自首、补税等情节,以达到在审判阶段具有缓刑空间的可能。同时在案件进行判决前,被告人亦能够通过提前缴纳罚金的方式为自身增添从轻情节。
2.罚金
走私犯罪案件同时存在补缴税额以及罚金刑的情况,此两项亦是当事人所认为广义上的罚金。补缴税款以及罚金对于案中不同人员的要求有所不同,如一起涉案人员众多的偷逃税额为500万元的走私犯罪案件,并不是要求所有人均补税500万元,而是相关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500万元税款的补缴责任。进一步分析,该责任在具体案件中亦有更细致的划分:对于主犯或涉案团伙单位的负责人,则是首要人员,承担绝大部分的份额;对于较为突出的从犯,可能会从其获利数额角度出发进行承担;对于参与程度较低的从犯,则可能从工资收入的角度考虑补税情况。关于罚金,基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能会作出1-5倍偷逃税额的处罚,但由于实务中走私犯罪案件数额均非常大,若按倍数处理可能完全超出被告人的缴纳能力,因此部分法院会基于实务情况进行区别处理,作出被告人能够承受的罚金刑。
3.判决时间
走私犯罪案件由于大部分一审均在中级法院审理,因此往往较为慎重。一般情况下案件到达法院到开庭需要1-2个月,而开庭后作出判决亦需同样的时间,若出现证据认定上的大问题案件可能会出现多次延期。因此笔者认为走私犯罪案件的审判期限较难确定,难以得出准确的时间预估。
四、执行阶段
对于执行阶段的问题,笔者认为仅有一项重点即减刑的空间。经济犯罪案件具有特性,若并完成涉案金额的补缴或罚金缴纳,在减刑空间上会存在限制。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人应积极处理补税及罚款问题,以免减刑上存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