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庆尚南道晋州某便利店女店员因头发短而被男性殴打一案,又称“晋州便利店暴行案”的上诉审判中,裁判部表示:“加害者的犯罪动机是对女性毫无根据的厌恶。裁判部推翻一审不认定加害者犯罪动机是厌恶女性的判断,这是韩国国内首次认定厌恶女性是犯罪动机的审判。
本月15日,韩国昌原地方法院刑事1部在对因涉嫌特殊伤害、损坏财物、妨碍业务等嫌疑被移交审判的20多岁男性A某的上诉审判中,驳回检察机关和A某的上诉,宣判了与原判相同的3年有期徒刑。
去年11月,男性A某在晋州某便利店对女店员B某进行了殴打,也对进行劝阻的50多岁男性C某进行了施暴。他殴打B某的原因是B某头发短,还称:“短发就是女权,就该挨打。”
由于暴行后遗症,B某左耳永久丧失听力,一生都要佩戴助听器。劝阻他暴行的男性C某遭受骨折需要3周才能痊愈,同时还失去了工作,经历着生活上的困难,在上个月被保健福利部指定为义伤者。
今年4月,一审裁判部以A某过去曾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而住院治疗,并以法务部国立法务医院和大检察厅科学调查部的检查意见为基础,认定A某当时处于心神微弱的状态,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A某在此过程中的厌恶女性的言行只被用作了心神微弱的依据,并没有被认定是犯罪动机。
相反,二审裁判部指出:“A某的犯罪是基于对女性毫无根据的厌恶和偏见,他具有应受到指责的犯罪动机。而且到目前为止,A某还做出了是B某先动手打人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令人怀疑其是否在进行反省。”
裁判部还表示:“当时A某将B某的手机放入微波炉进行损坏,把这一点也作为其心神微弱的依据,在原审中多少有些不合适”、“但是,仅凭这一点,还不足以认为检方证明了A某的心神微弱不存在。”
受害者方面解释说,虽然A某被认定为心神微弱并被判处和原审相同的刑期,但这是韩国国内判例中首次将犯罪动机认定为厌恶女性,因此在社会上具有重大意义。与性暴力受害者联合的活动家“联盟D”表示:“此次判决中,将厌恶女性认定为犯罪动机,也是第一个认定这是‘值得指责的犯罪动机’的判例”、“如果说之前都是被告方将厌恶女性用作心神微弱的根据,那么今后这将成为值得指责的犯罪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