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士人礼法面面观》,陈超著,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4年1月版。
内容简介作为中国古典通俗文学史上的一颗明珠,《红楼梦》凭借恢弘的格局、精微的思想、广博的内容、鲜活的人物以及晓畅的语言受到了社会各阶层人士的青睐。经过两个多世纪的漫长积累,“红学”研究已经取得了极为丰硕的成果。
该书主要从“文学中的法律”这一交叉学科研究路径切入,围绕《红楼梦》中贾府的家庭生活与社会关系展开研究,旨在从清代士人阶层的具象生活中探明其礼法观念的内涵、特征、功能及形成和演变。
全书以《红楼梦》中的人物形象和家庭关系为中心,阐释了传统家庭中性别与等级观念建立的基础,探讨了士人阶层的理学观念随时代发展遭遇的冲击及异化后果,分析了清代士人在家国治理中的多种价值取向及其对儒法思想的调和,揭示了君权日益集中背景下以抄家为标志的家族衰败对清代士人人格、心态与礼法观念造成的深刻影响。
全书综合运用交叉学科多种研究方法,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采用了“命题式”研究,研究范围涵盖叙事与非叙事作品,研究内容侧重对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社会意义的挖掘,可为相关专业研究者在进一步研究《红楼梦》过程中提供一定参考,也适合《红楼梦》爱好者们日常品读,深化对这部经典著作的理解与认识。
目 录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问题缘起与研究方法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第三节 理论意义与研究目的
第一章 传统家族差等关系中的性别与身份
第一节 《诗》《礼》与男女姻缘中的性别观念
第二节 贵族家庭中的等级观念及其流变
第二章 清代社会礼法废弛后的错位和乱序
第一节 明清社会性别界限的模糊
第二节 世族家庭尊卑等级的错乱
第三节 真俗世界内外空间的失序
第三章 家国治理权力格局中的规则与人情
第一节 贾探春的法家人格与士大夫的行政理念
第二节 大观园的空间意象与贾探春的儒家思想
第三节 士人义利观的演变与儒法价值观的调和
第四章 《红楼梦》因果观念下的善恶与盛衰
第一节 儒道佛合流叙事下的正义观念
第二节 清代君意变迁及其律令表达
参考文献
索引
序《红楼梦》是一部大书,作为中国古典文学小说的一个巅峰,它展现了广阔的社会现实生活画卷,生动细致地描述了多姿多彩的世俗人情,淋漓尽致地反映了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过程。自问世以来,有无数研究者将其作为一座文化宝库,索隐探赜,钩深致远,以此窥探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明清贵族生活的奥秘。
蔡梅英绘红楼梦群芳图
另一方面,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在近些年的研究中有一个明显的趋向,就是极大地拓宽了法律史研究依据的材料,从早期主要利用官府律典、条例、谕旨、奏折或题本、实录、地方法规、各种司法和行政文书档案等传世文献,还拓展到了对文人笔记小说、方志、家谱、私人日记和信函、各种民间契约、文书、碑刻或志铭、行规族法、采访或口述记录、影像或器物等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而分析其蕴涵的制度意义与法文化价值。
明清两代,因为距今相对较近,留存的资料就更为丰富,近年相关成果迭见,有力地推动了法律史的研究,陈超在自己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著作《<红楼梦>所见清代社会士人礼法观念研究》就是该领域的一部新作。
清末震钧《天咫偶闻》卷十曾记:“八旗旧家,礼法最重。余少时见长上之所以待子弟,与子弟之所以事长上,无不各尽其诚。朝夕问安诸长上之室,皆侍立。命之坐,不敢坐。所命耸听,不敢怠。不命之退,不敢退。路遇长上,拱立于旁,俟过而后行。宾至,执役者,皆子弟也。其敬师也亦然。”
《天咫偶闻》
《红楼梦》中关于中国传统社会有关制度、典章、器物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全方位描写,该书作者曹雪芹透过这些描写所表达的自己对清代社会中人情世故的体察和对传统制度与文化的思想观念都历历可见,这也早已为许多研究者所关注和熟知。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正是几千年来形成的一套完整复杂的礼法系统,把《红楼梦》描写的士人礼法观念作为法律史的研究对象是不可或缺和非常有意义的。
本书作者将自己的工作定位为文史交叉学科和“法律与文学”交叉学科的研究,结合《红楼梦》书中的故事情节,将小说中出现的实物意象、人物关系、家庭礼仪和社会风俗等细致剖析,探究当时士人礼法观念的演变,补充了律典和史籍记载的不足,加深了人们对真实的传统社会礼法生活的认识。
作者博士论文
由于《红楼梦》本身具有的突出的艺术成就,那种对人物的生动刻画,那种成熟优美、准确传神的语言,使相关的研究成果也颇具可读性。相信读者在获得对中国古代礼法制度、社会文化史、法律思想史等的崭新认识的同时,也能享受阅读文字的愉悦。
徐永康
2023.07.23
序 言高玉海
《红楼梦》历来被称为是百科全书式的中国古典小说,因此若谈起文学与其他门类的所谓交叉学科,恐怕也是《红楼梦》的“之最”之一了。
刘旦宅绘宝黛共读西厢
凡举政治、经济、哲学、伦理、宗教、历史、法律、管理学等等,乃至建筑、绘画、音乐、医药、餐饮、风水等,皆可与《红楼梦》产生交叉学科进行研究。郑振铎就认为:“《红楼梦》中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制度、典章、器物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描写,乃是高度真实与虚幻的统一,其中存在着可以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互为解释的巨大空间。”
作为一位普通的《红楼梦》阅读者和研究者,我也曾读过一些从其他学科门类来探讨《红楼梦》的文章和著作,有些的确能以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深入挖掘和探讨《红楼梦》的思想和艺术,也不乏浮光掠影或浅尝辄止的涉猎之作,甚至是生搬硬套或牵强附会的浮夸之作。
陈超女士的这部洋洋30万字的书稿,无疑是我所看到的从法律专业角度探讨《红楼梦》思想和艺术价值的成功之作,因此,在至今没有与作者谋面的情况下,我也愿意为她的这部书稿写上几句话,如蒙不弃,权作序文。
作者开篇就表明:本书为“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即在划出“文学的归文学”“法学的归法学”的学科理论边界的基本前提下,挑选出可融合两学科理论的综合性命题进行深入分析,将文本、作者和作者所处的社会大环境视为“三位一体”,尽力考索作者原意,探究士人观念,勾勒历史原貌,从而做到文学与法史学科研究方法的有机融合。
《红楼法事》
我有幸一年之内先后两次阅读了这部书稿,综观全书四章内容,在将法学与文学交叉互动的事件分析与论述中,觉得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称道:
首先,翔实的历史事件与丰富的小说文本相互印证。因为探讨《红楼梦》中描写的种种与明清法律相关的事件,必然要联系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和案例,作者从浩如烟海的古代法律案例中搜罗到形形色色与小说文本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与《红楼梦》中的文本书写进行对比分析。
例如,在“法外之刑的施用”一节中,作者为说明清朝法律对“和同鸡奸”犯罪的规定,搜罗到“清代和同鸡奸类案件(乾隆至道光朝)”达三十多件案例,并对列表中各案进行分类考察。进而分析《红楼梦》文本中有多处涉诉情节,如“停妻更娶”一案就包括了贾琏与尤二姐之间的和奸,但这些官司中无一例涉及男性鸡奸。
《法说红楼梦》
最后得出结论:“贾府中的男风作为一种士人的癖好或群体亚文化,既不得被公开化、合法化,也无法被完全禁止,而是被默许存在于个体私域或家族内部的边缘位置。即便是因男风问题引发的矛盾,最终也是凭借家庭内部的权力结构得以解决,第三十三回的宝玉挨打即为典型。”
再如,在“内乱的行为特征及惩治”一节中,作者列举“翁媳犯奸案件(乾隆至道光朝)”多达三十多个翁媳(含孙媳)之间的犯奸案,然后分析《红楼梦》中贾珍、秦可卿二人翁媳相奸性质,以及类似的发生在贾珍、贾蓉与尤二姐之间的乱伦现象。
此外,诸如“僧道犯奸案件(嘉庆至道光朝)表”、“威逼人致死案因被图奸、调戏、猥亵、秽辱抱忿自尽者(乾隆至道光朝)”等,均体现出作者对相关法律案例的稔熟与对小说文本的分析能力。
诚如作者所说:“将它(《红楼梦》)作为法律思想史、观念史又或社会文化史的研究对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法学研究方法的视界。”
其次,严谨的法律规则与复杂的世态人情相互结合。
探讨《红楼梦》的法律事件,尽管需要大量的相关法律规则及历史事件相印证,但《红楼梦》毕竟是文学作品的书写,小说再现的诸多案例远比历史上各种法律条例及文献中记载的案例更为形象和复杂。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这就需要作者既要有逻辑缜密清晰的法律规则,又要对小说文本再现的虚构事件深入分析,联系小说中所涉案例的前后情节进行合理地阐释。亦如作者所言:“法律学人对《红楼梦》的深入分析,可以为人们阅读这部经典著作提供一种新奇、理性的打开方式。”
例如,在“贾府家祭仪式与士庶阶层的互动”一节中,作者先是考察了贾府家祭仪式的来源,得出结论:“没有明代中晚期至清初宗法礼制的变迁与不同阶层的融合,便没有《红楼梦》中刘姥姥为荣国府带来的乡野故事与民间俗文化。”
作者进一步对朱子《家礼》、明清家礼书、贾府祭宗祠的祠堂形制与家祭仪式,以及丘濬《家礼仪节》家祭通图来追本溯源。
另外,在“违禁的佛道法事”一节中,作者对《家礼》《高宗纯皇帝实录》以及清代江苏省各府县丧礼风俗进行考察,通过比较江苏省各府县的丧礼习俗,可以看出这些地区的丧礼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与流变趋势:分析《红楼梦》相关情节得出结论:曹氏笔下秦氏充斥着鼓乐、佛事的奢华丧仪正是江省地区富庶之家的丧葬场景在小说中的反映。
《法探红楼》
最后,《红楼梦》人物事件与其他古典小说文本互证。
作者说:“《红楼梦》中的大观园即为一个与外在世界区隔开来的内部空间。外部政治社会是由男性主导的、污浊的、开放的且危险的;而理想中的大观园则是由女性主宰的、洁净的、私密的且安全的。”同时,认为类似的情景还见于唐代传奇小说《莺莺传》中。
在论述“因果报应观及作者的继承和批判”一节中,涉及到《红楼梦》中的因果叙事,作者既有对《红楼梦》中相关案例的分析,又辅之以《金瓶梅》《醒世姻缘传》等其他明清小说中的类似情节。
书中写道:“典型如兰陵笑笑生的《金瓶梅》,小说的前半部刻画了西门庆如何发财、做官、纵欲,步步升级,后半部讲述的则是这些春风得意过后他的自毁过程,即‘阀阅遗书思惘然,谁知天道有循环’的现世报。此外,李瓶儿、庞春梅均因淫逸而亡,潘金莲身首异处;孟玉楼为人本分,所以结局尚可;只有吴月娘禀性贤惠,因而得以善终。又如,西周生的《醒世姻缘传》‘以因果报应之谈,写社会家庭之事’。其中,晁源前世杀害狐仙、虐待妻子,后世成为狄希陈后,便遭受狐仙托生的薛素姐与计氏转生的童寄姐莫名怨恨与各种折磨;武城县令胡某、秀才麻从吾、厨子尤聪、汪为露、祁伯常、晃思才、单于民、严列星夫妇等都因作恶多端而得到现世恶报。”
这就使得全书既以《红楼梦》中涉及法律内容的故事情节为主,同时参照其他古典小说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对比,极大地丰富了该书的文学研究对象。
《法意·红楼:一个法律人的“读红”札记》
正是与其他古典小说的对比中,显示出《红楼梦》的丰富性独特性,作者在本书结尾说:“《红楼梦》作者、续作者以一曲‘悲金悼玉’的家族挽歌,一句句地唱出了帝制社会末期,整个国家礼法制度如何一步步走向腐朽与衰亡的历史哀音。”
此外,作者在书中还运用了大量的图表文献,不但为论题提供了丰富翔实的数据支撑,也有效节约了篇幅,让读者更为直观、形象地了解相关问题的真实性和丰富性。书中共有附图、表十余种,体现了作何严谨的治学态度,缜密的思维方式和规范的书写技巧。
当然,上述特点并不是说本书的研究达到了尽善尽美的程度,事实上,也不存在尽善尽美。
例如,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红楼梦》的思想和艺术,需要冷静的甄别小说中几乎所有的与法律相关的人物和事件,进而以严密的逻辑思维进行对比、辨别和分析,才能得出具有一定深度的、接近科学的结论,对于《红楼梦》这部古典小说名著来说,难免一定程度上淡化、甚至消解了《红楼梦》书写世态人情的温度,这又何尝不是一柄双刃剑?冰冷的法律分析与含蓄的文学描写总会让人感觉有些不协调。
与较多的文史哲学者从交叉学科角度探讨《红楼梦》的思想和艺术不同,陈超女士所学专业一直是法学,可以说,如果没有对《红楼梦》以及其他古典小说的偏爱,她的法学出身与文学研究根本不会有任何交集。
《法韵红楼:红楼梦里的法律世界》
陈超女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学士、 华东政法大学的诉讼法硕士、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史博士,毕业后在绍兴文理学院法律系工作至今,很难想象这样法学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会对《红楼梦》如此热爱,乃至情有独钟。
据我所知,仅在2018年和2019年期间她就先后发表了《在场·聚焦·观照:论<红楼梦>“边缘”女性形象的叙事功能》、《纨素与梅红:李纨人物造象中的性别焦虑》、《<红楼梦>钗黛二美的象喻符号探微——兼论闺阁中女性诗化的自我表达》、《<红楼梦>贾探春的法家人格投影探迹》等四篇专门探讨《红楼梦》及其与法学相关问题的学术论文,其中两篇发表在所谓“红学”业内人士都不易刊载的《红楼梦学刊》上面,这足以显示她对《红楼梦》的热爱,更证明她是“红学”圈外的《红楼梦》研究者。
去年,我在学校科研部门交给我的匿名评审出版资助材料中看到这部书稿,经过仔细认真阅读,认为这是颇值得资助出版的《红楼梦》研究著作,当然也是一部相对专业的法学著作。
今年暑期,我意外地收到陈超女士发来的信息,得知这部书稿即将正式出版,并希望我能为该书写篇序言。
红楼梦剪纸
我深知,凭我的普通教师的身份和粗陋浅薄的学识,实在是难以胜任的,但又觉得自己曾认真阅读过这部书稿,脑海里颇有一些印象,因此还是斗胆应承下来,写了上述这些挂一漏万,甚至隔靴搔痒的文字,算不上评论文章,但与陈超女士来说,也算是我们之间的文字之缘吧。
作者简介陈超,女,1988年11月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绍兴文理学院讲师。长期从事法律与文学、法律文化、性别文化研究。在《红楼梦学刊》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4项、地方项目3项、主持市厅级课题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