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陈茜 惠庆莲发自陕西)今年以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围绕“三个年”活动要求,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守护消费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酒类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守护知识产权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 咸阳市秦都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1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咸阳市公安局移交线索函,咸阳市秦都区某商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经查,当事人从无白酒经营资质个人手中购进白酒共2个品种13瓶用于销售,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及购进票据,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2个品种13瓶;2.罚款32000元。
2 武功县某火锅店以虚假的宣传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1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功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冰箱内存放某牌冷冻调理生肉制品和拆去包装肉制品,该店用含有猪膘肉的冷冻调理生肉制品加工制作成牛肉片提供给消费者,在菜单上仅标称为“精品肥牛”,并销售“精品肥牛”63份,货值金额5200元,违法所得1575元。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2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2.罚款9450元。
3 秦都区某纯粮散酒商店经营食品中添加中药材案
2023年10月,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秦都区某纯粮散酒商店销售的泡酒药材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参之源补肾壮阳、乌蛇追风王中含有海龙、青风藤、川楝子、红藤、桂枝、伸筋草、忍冬藤等不得添加的中药材。当事人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中药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1月,秦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物品参之源补肾壮阳2袋、乌蛇追风王1袋、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5000元。
4 秦都区某琴行在美团平台发布用受益人
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照片案
2023年11月,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秦都区某琴行在美团上宣传描述有用受益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照片的行为。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在美团平台发布用受益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等照片进行广告宣传,销售课程。其美团会员广告费用为867元,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2月,秦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67元。
5 兴平市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兴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某鞋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印有“
”商标标志的商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该品牌的官方授权书,通过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明知进购的标有“
”商标的商品是非正品“
”商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兴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罚款7000元。
来源:咸阳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食品安全报陕西记者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