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官”现在可以取代法官实现公正判案?想多了吧!

烟语法明 2025-01-06 16:18:14

由此,网上开始流传一种说法是,法院“全面推行”要素式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是为了今后的“AI法官”审理案件做准备。不查不知道,还真的近年来、近期来不少法院宣传称,自己已经部分的实现了“AI法官”审理案件。

留言区里,随之而言的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是支持和肯定“AI法官”可以独立裁判案件的,甚至认为好处是可以避免法官人为裁判案件的偏颇性以及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一派则是认为,人工智能囿于科学技术、司法功能、案件复杂性决定了,现在乃至以后,仅能起到司法辅助的作用,无论是司法案件的复杂性,还是司法结果的重大影响性都决定了,不可能出现案件结果放任人工智能裁判的可能性。

看了报道中的“AI法官”先进功能,就认为案件结果会放任人工智能裁判,真的是想多了

网上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那就是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取代法律人的作用,首先是律师,进而是法官:未来,只要案件当事人在网上输入自己的案件事实陈述、证据材料、诉讼材料,专业的法律人工智能软件,就可以自动的生成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原被告提交了各自的诉讼材料,人工智能就能给出案件的裁判结果;如此的裁判过程及结果,就可以排除任何的人为操作和干扰空间,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裁判。以上的说法,不可谓不完美,可具备现实技术力量和法治环境的允许空间吗?首先,技术力量而言,烟语君曾经跟大家现在常用的一国内人工智能顶级领域的运营经理聊过。烟语君就国内的人工智能发展的目标是否设定了未来完全取代人工向其询问,据她讲,目前的人工智能所回答的结果,都是在人工训练之后才给出的参考答案,设定的未来发展方向也仅是辅助功能,不可能放任出现人工智能自由发挥的空间。其次,司法环境而言,无论是近期网上流传的最高法院《关于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还是《“AI法官”真的要来了?有法院称一天审案16件,有法院称将节省法官约50%的工作量》中个别法院的“先进应用”看,从来没有提及什么“AI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情况可能。

即便是宣传“'AI全科法官'一天审结案件16起”的法院报道里也是,“今天是同一原告的多案联审。九点钟开庭后,蔡新星(法官)通过视频联系当事人,调解了6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十点钟左右,通过视频,同时向其他8起案件的原告和不同被告宣读法庭纪律、权利义务、回避权利等事项。”,“记者看到,这边,法官在审案,那边,电脑里AI智审系统在同步记录。10余分钟后,庭审刚结束,电脑屏幕上的判决书也已同步生成,蔡新星认真审阅一遍,当庭宣读判决结果:被告林某偿还原告瓯海农商银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说白了,所谓的“AI法官”审案,还是在人工智能的辅助下,法官在审理和决定案件的裁判过程和结果。

最后,从司法影响而言,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也不可能出现放任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任由人工智能决定。

在法律界,有一批人倾向于认定,对于同类型案件,特别是一些小额案件,可以总结出其中的规律,实现类案类判,以牺牲部分的公正来换取司法审判的高效。现实中,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面对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不少的做法,也是奔着这个方向去的,诸如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普通程序法官一人审理、认罪认罚制度等司法制度的出台。但是,如此的司法做法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反思和质疑。例如,最高检察院就对认罪认罚制度、刑事合规制度等提出了颠覆性的反思,提出了回归“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司法工作主题。包括在本次“全面推行”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通知”引发的大讨论中,尽管不少人以未来的人工智能高效审判为理由进行解释,但从留言看,绝大多数人的观点仍然是,不能以牺牲个案的公正细致审理为代价换取案件的高效审理。

最新的发布的《为防“程序空转”,最高法出台新规:禁止人为拆案、严禁随意终本》新规中,最高法院仍在强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对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当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对不同的起诉请求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释明,经释明原告修改相应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可以行使抗辩权......

可见,最高司法机关也不会任凭司法案件由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案件的自由走向来决定案件的司法结果,还在在强调法官审理案件中实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此外,某些人认为的,只要案件排除了法官的人为干预,将案件当事各方认为的案件事实及各自证据全部提交给人工智能审理,就可以得出一个公正的案件结果,根本也是不切实际的。公开的资料显示,目前的人工智能水平,仅相当于一个两三岁的孩子,能指望其识别案件利益中的虚假陈述、证据造假、法律争议,公正审理案件?最后想说的是,具体社会纠纷定分止争的司法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要存在什么毕其功于一役的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问题方式;还是应该将尊重案件当事人自由意志、重视案件当事人司法感受为第一要义,切莫存在打着为他人好的名义实则是为他人做主的“家长主义”。否则,带来的结果必然是违背了司法规律,走不长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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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