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注入了新的法治力量。
一、重婚绝对无效:维护婚姻制度的基石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不仅破坏了婚姻的神圣性,还可能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释(二)》明确重婚婚姻绝对无效,即便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或配偶已经死亡,法院也不会支持被告关于后一婚姻自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抗辩。这一规定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制度的坚定维护,也为受害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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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也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解释(二)》明确规定,此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诉请返还财产。例如,在一个典型案例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法院最终判决第三人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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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
在中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当子女离婚时,这类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解释(二)》对此作出回应,强调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例如,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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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制离婚逃债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现象。《解释(二)》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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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决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夫妻关系破裂后,抢夺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解释(二)》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制,包括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在离婚纠纷中将抢夺、藏匿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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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要规定
除了上述内容,《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进行了细化。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施行,不仅是对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对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它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