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法官遭报复杀害案”凶手被判死刑:复仇心理正动摇社会信任

第壹心理 2025-01-03 10:53:13

“法官的职责就是依法律判案,但当法律判决与当事人的期望相悖时,能否承受复仇的压力?”

这个问题或许每一位执法者都曾经思考过。

曾经震惊社会的法官王佳佳被杀案宣判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则恶性杀人案件的结局引发了网络上热烈的讨论,然而事情起因却仅仅只是一宗普通的交通事故判决。从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诉讼谈起党志军,一个50岁的漯河市郾城区居民,因为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走向了对法官的极端报复之路。2024年4月4日,党志军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导致他左踝关节和左腕关节轻微受伤。

经过交警责任认定,李某某被判全责,党志军无责任。然而,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却并不简单。党志军要求李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约1.88万元的医疗费用等,案件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过审理,王佳佳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党志军大部分赔偿请求,但由于部分损失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未能完全满足其要求。7月23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9384.89元。

然而,这一判决未能平息党志军的不满,他无法接受未能完全得到赔偿的事实,且他认为王佳佳法官的判决偏离了他的预期。在未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解决的情况下,党志军做出了极端的选择——他决定以暴力手段报复法官。

2024年8月7日,党志军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用刀将郾城区法院王佳佳法官割喉,随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被害人王佳佳已无生命体征。经查看相关录像,公安机关迅速锁定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志军。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志军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志军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复仇的心理:从个人情感到法律的背离党志军的复仇行为并非偶然,而是情感积压的结果。心理学家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阿莫斯·特沃斯基(Amos Tversky)“损失厌恶”理论,

指出人类对损失的痛苦感受远大于获得相同收益的快乐感受。

在此案中,党志军未能完全获得他期望的赔偿,因此产生了巨大的情感损失。这种损失感成了他复仇心理的根源。

根据社会心理学的“认知失调理论”,个体在面对无法接受的结果时,可能会通过寻求替代方式来恢复“认知一致性”,在党志军看来,暴力报复是唯一能恢复他内心平衡的途径。法官成为复仇对象:从司法公正到个人情感的冲突党志军的复仇行为不仅是对法官王佳佳个人的报复,它也揭示了司法判决与个体情感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本应超越个人情感,但当判决未能满足当事人的期望时,复仇心理往往会悄然滋生。

这与社会学中的“期望理论”相呼应,个体对法律裁决的期望越高,失望带来的心理反应也会越强烈。当这种情感无法得到适当的疏导时,就可能转化为极端的暴力行为。法官的职责是公正地裁决案件,但在当事人无法理性接受裁决时,司法人员可能会成为复仇的目标。这种情况不仅仅发生在党志军案件中,类似的司法报复案件在世界各地屡见不鲜。

无独有偶,2017年发生在广西玉林市的“退休法官被报复性杀害案件”,被告人龙建才因不满离婚判决,产生了复仇心理,最终在多年后实施了报复,使用刀具将法官傅明生的头颈部位刺割多次,导致傅明生颈动脉断裂,最终因大量出血而死亡。法院裁定被告人龙建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龙建才的行为与党志军如出一辙,揭示了复仇心理背后的社会和心理因素。司法与情感的矛盾:法治社会的道德困境龙建才和党志军的案件都表明,个体无法接受法律裁决时,复仇心理可能迅速滋生,并导致暴力行为。这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也是对社会信任的深刻动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职责是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但裁决是否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党志军和龙建才的案件提醒我们,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公平的裁决,更需要理解和包容个体的情感需求。如何使当事人在接受司法裁决时保持理性,而不是因情感冲突而采取暴力行动,已经成为法律和社会工作者需要共同面对的挑战。司法公正不仅要依靠法律的条文,还应关注当事人的心理感受与情感疏导,减少法律判决与个体情感之间的鸿沟。只有通过多维度的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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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03 14:54

    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舆论带偏很危险。

第壹心理

简介: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