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海得皮业有限公司因虚开发票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7-24 05:46:3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税稽三罚(2024)7号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2024-06-28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合计260779.77元。

罚款金额(万元)26.07797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肇源县海得皮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从长葛市泓润日化科技有限公司、长葛市大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发票共计37份(发票金额合计3982539.41元,税额合计517730.1元,价税合计4500269.51元)已被证实虚开,你单位上述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你单位应补缴2020-2023年增值税合计51773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829.22元。

结合现有证据,认定你单位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后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五倍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17“(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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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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