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关税”是不是公平关税?
在当今全球贸易的棋盘上,美国所采取的“对等关税”策略,如同一枚特立独行的棋子,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关税(MFN)原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说最惠国关税是国际贸易中那件合体的“定制西装”,那么对等关税则更像是强行套上的“均码制服”,既不合身,也显突兀。
最惠国关税,作为WTO的核心原则,犹如国际贸易中的一把公平尺,确保了所有成员国在关税待遇上的平等与公正。一旦中国决定对美国的汽车征收15%的关税,这一税率便自动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的汽车进口。这种全球统一的税率标准,不仅简化了贸易程序,更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与产业分工。大数据显示,全球平均适用税率约为5%-10%,而美国平均MFN税率更是低至2.4%,这无疑为全球贸易的自由流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对等关税却以一种截然不同的姿态出现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它打着双边贸易平衡的旗号,实则是一种差别化的惩罚性关税。美国依据其《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商品征收高达34%的关税,而对欧盟则征收20%,这种“关税金字塔”式的税率结构,无疑是对全球贸易秩序的公然挑战。更令人咋舌的是,美国2024年的实际平均关税已飙升至25.1%,这种关税水平的跃升,不仅背离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更可能引发全球贸易的动荡与不安。
从公平性对决的角度来看,最惠国关税与对等关税之间存在着三组核心矛盾。在法律依据上,最惠国关税遵循的是WTO的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对等关税则依据的是美国的国内法。在经济逻辑上,最惠国关税承认了各国之间的发展差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关税上享有一定的优惠,而对等关税则试图强制拉平各国之间的税率差异,这无疑是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的粗暴剥夺。在实际效果上,最惠国关税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产业分工与资源优化配置,而对等关税则可能迫使产业链断裂,导致全球贸易的碎片化与无序化。
以越南为例,其对美国的汽车关税原为64%,但按照对等关税的原则,这一税率需要降至美国皮卡税率的2.5%。然而,美国的人均GDP是越南的30倍之多,这种所谓的“对等”实际上是对越南经济利益的严重损害,是一种赤裸裸的经济霸凌行为。
从历史教训与现实悖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对等关税的荒谬与不合理。1930年美国的《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将平均关税提至60%,结果导致全球贸易缩水66%,直接加剧了大萧条的蔓延。而今,美国的关税涨幅已超过了该法案生效前的水平,这无疑是在重蹈历史的覆辙。更为讽刺的是,美国一边要求中国降低汽车关税(现15%),一边却对中国电动车征收高达102.5%的关税,这种自相矛盾的行径连《经济学人》都忍不住直呼其为“魔术师式双标”。
在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享有保留更高关税的权利,这是对其经济发展水平的认可与尊重。然而,美国的对等关税主张却试图剥夺这一权利,将发展中国家置于与发达国家同等的竞争地位上,这无疑是对其发展权的公然剥夺。正如要求埃塞俄比亚与美国“关税对等”一样荒谬,这种强求刀剑与锄头“关税对等”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更可能引发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冲突与动荡。
面对美国的对等关税策略,中国展现出了其应对的智慧与决心。中国在WTO起诉美国232关税措施并胜诉的同时,还通过RCEP等机制构建了“新最惠国网络”,对东盟90%的商品实施0关税,对智利葡萄酒的关税从14%逐年降至0。这种渐进对等的模式既遵守了国际贸易规则,又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必要的缓冲期与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特朗普时代的“对等关税”实则是一种披着公平外衣的贸易霸凌行为。而WTO的最惠国体系虽然并非尽善尽美,但却是目前唯一被190多个国家接受的“最大公约数”。真正的公平贸易应该如中国在《世界贸易报告》中所倡导的那样:“差异化责任+渐进开放”,而非强求各国在关税上实现所谓的“对等”。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该以更加开放、包容与合作的姿态来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与进步,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与繁荣的全球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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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不公正的是美元的结算体系,才有的最惠国待遇。要对等关税,可以,那就要取消美元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