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铜梁区政府公布《重庆铜梁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披露,2024年7月4日20时25分许,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雷某驾驶川L8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7***挂重型自卸货车,沿铜梁区省道302线由侣俸镇向平滩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302线18公里侣俸镇永乐村11组5号外路段时,与胡某山驾驶的编号为侣俸0***号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胡某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章超车时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重庆铜梁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7·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雷某,准驾车型:A2D,有效期止:2031年3月19日。于2024年3月10日入职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L80***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峨眉山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
2.川L7***挂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峨眉山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胡某山。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省道302线18公里侣俸镇永乐村11组5号外路段,双向车道,道路中间设单虚线,沥青路面完好,可行道路宽655厘米,潮湿,夜间视线不佳。
(五)合同签订情况
1.《车辆租赁协议书》签订情况。2023年12月29日,峨眉山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书》,甲方将川L80***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L7***挂重型货车等11台车辆租赁给乙方从事合法活动,租用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3月10日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雷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24年3月10日起至砂石运输甲方承接的工作完成时即行终止,乙方同意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驾驶员岗位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方式按计件工资按月结算。另《补充合同》约定: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造成的财物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7月4日20时许,雷某驾驶川L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7***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砂石由蒲吕街道办事处沿铜梁省道302线行驶,准备往大足区宝顶的中铁五局的搅拌站送货,当晚20时25分许,雷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省道302线侣俸镇永乐村11组5号外路段时,前方行驶的一辆越野汽车突然往左打方向往公路中间靠,超越一辆行驶在道路右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雷某驾驶的车辆也向左打方向往公路中间靠但未采取制动措施,当越野汽车超越电动三轮摩托车后,在公路右侧前方行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亦正向左转拟向左侧支路方向行驶,雷某立即往左打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拟避开前方电动三轮摩托车,因距离过近未能有效避开,导致川L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前轮与侣俸0***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被摔出至公路中间地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川L8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雷某立即靠左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铜梁区交巡警支队第四勤务大队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铜梁区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即对受伤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急救,2024年7月4日21时03分许,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急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胡某山,事发时驾驶侣俸0***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丧葬费69800元已由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它理赔正走保险流程。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驾驶员雷某,通过交巡警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雷某询问笔录、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勤务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资料表明,雷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视线不佳的道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前车左转弯过程中超车,其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2.胡某山,经调查,其所驾驶的无牌照(侣俸0***)电动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范畴的轻便三轮摩托车,该车辆未悬挂合法牌照,驾驶员未持有有效驾驶证,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车辆经司法鉴定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以上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雷某,经调查,事发时驾驶川L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7***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砂石行驶,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前车左转弯过程中超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无效,导致事故发生;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雷某承担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雷某已由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胡某山,经调查,事发时驾驶编号侣俸0***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司法机构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该车未依法办理牌照,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未取得轻便三轮摩托车驾驶资质,且其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司法鉴定存在制动系统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其违法行为在本次车辆伤害事故中虽无直接因果过错,但其应对本次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度,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二级维护,依法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雇用的车辆驾驶人员具备从业资质;公司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服从行业监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及时组织公司所属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文明驾驶警示教育活动。建议该公司不承担相关行政责任,但应积极履行相关民事责任。
重庆铜梁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11日
(信息来源:重庆市铜梁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