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时,不会直接为职工结算工资,而是等着下个月的工资支付日一起结算,甚至一拖再拖遥遥无期。
一些职工为了尽快办理好离职手续,选择忍气吞声。
殊不知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如果职工离职,单位存在不及时发放工资的违法情形,在办理好离职手续后,职工可以前往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讨要工资。
大多数人都是按月发工资的,工资应该在辞职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年终奖这种按年支付的,也可以要求折算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