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在冰面上漂移溺亡,水库有什么责任?” 吉林通化,一男子驾车带着孩子在冰上玩耍时,突发冰面断裂,最终双双溺亡。事后,水库承包者被诉至法院索要赔偿520519.49元。(来源:裁判文书网)刘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小刘。事发当时,正值二月,北方尚属寒冬,刘先生遂驾车带着儿子来到当地的水库,在冰面上开车玩耍、嬉戏。谁知就当车子行驶至冰面浅薄处,因承受不了车子的重量,冰面突然开裂,就这样刘先生与儿子小刘连人带车一起掉入水库中,双双溺亡。事后,刘先生与小刘的亲属遂一纸诉状将水库的承包人赵先生诉至法院索要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20519.49元。其认为,事发当时,刘先生正驾车带着小刘途径水库,导致刘先生与小刘溺亡的原因在于,水库的承包者者赵先生平时对水库疏于管理,最终才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因此,赵先生必须为其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先生则对此反驳道:其一,赵先生在承包水库期间,每年都在水库防浪墙、闸楼、道路旁、坝上等处设有警示和提示标志。其尽到了危险警示和提示义务。其二,刘先生驾车拉着小刘到水库冰面上嬉戏“漂移”,玩耍时掉入水库死亡。不是“途经”水库。水库不是公路,也不是人们出行的必经之路。刘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知冰面“漂移”的危险和后果,却带着儿子去水库冰面上玩耍、嬉戏,最终导致了此次溺亡事故的发生,其本人也应当自负其责。对于刘先生家属失去亲人之痛表以同情,但一码归一码:1、水库不是游乐场,虽然东北冬天的冰面着实厚实,但这也并不是刘先生将车开上去用以嬉戏的理由与借口,即便认定其为途径,冰面又能否作为公路供汽车通行呢? 2、对于水库承包赵先生来说,其不可能在如此严寒的情况之下,守驻在库区等着它人走上冰面进行驱赶,这本就属于强人所难。赵先生对库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其在库区设置相应的警示与提示标志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危险与提示义务。3、刘先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将车开上冰面所要面临的危险及危害后果。基于此,其在高估冰面的厚度或相信自己的驾车技术与运气的情况下,仍然携子驱车来到冰面,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就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本案中,赵先生承担责任的前提系对于刘先生及小李的溺亡结果存在相应的过错。但从本案来看,赵先生已经尽到了日常库区管理的相关义务,故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刘先生作为小李的监护人,理应对其尽到保护人身安全的义务,显然,刘先生因过于自信驾车来到冰面最终导致二人溺亡,那么最终的责任也理应由其本人承担。最终,院方认定刘先生亲属要求赵先生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水库方面不但不用赔偿,还要向肇事车辆索赔,车子落水流出来的油液对水库有污染,如果车子是柴油的,污染更严重
可以反诉敲诈勒索罪吗?
看了标题,我是直接看结果的,对于如此无理取闹的案件,法院以后直接不受理就是了,现实太多太多物以类聚的人了
死那讹那,真是奇葩中的战斗机
1、不作死就不会死,这句话基本是对的;2、家属还想玩我死我有理,可惜早过时了
找找谁修的水库哈,都江堰堰口淹死了去找李冰父子赔
如果人没死,,本文应该是:驾车掉水库,汽油污染水体置上万斤鱼死亡,水库所有人要求赔偿五十万元。。
不作死就不会死。
[得瑟]这官司要打赢了 那长江是天然宝库啊
这些不要脸的只是想废物利用,不然白死了[得瑟]
车子居然不是水陆两用的,告厂家。
冬天了枣子没了,再打也没用
不是应该反告她敲诈勒索吗
我的地盘你擅自去搞娱乐活动,己经侵我的权了,你还好意思索赔。
非要作死怪别人
所以鱼塘损失呢?? 白白损失了??
应该追究无理取闹者的责任,谁死谁有理不行[好生气]
万事皆可赖,有枣没枣先打三杆子
自甘冒险
有枣没枣来三竿子
敲诈必过山海关
不对水库要起诉他侵犯名誉权诬告,然后污染了我的水库,我的产品全部被污染了,要赔钱
讹多少赔多少。。
这叫自甘风险
谁死谁有理,[得瑟]
脑壳进水
如果你吃饭噎死了还得告种地的?他们人溺水死亡真是有原因的。
因为他活在地球上,所以死了,去找女娲娘娘吧。
起诉建水库的……
想钱想疯了
如果是我就反告这个家属
不作不死。
种开车上去的,死了活该!死了减少地球的负担[呲牙笑]
可笑还是可悲
自己在水库冰面玩漂移那就是自担风险了,水库承包者不仅不用赔钱,还得让他们赔偿损失,人死里头太晦气了
从没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反告他第一敲诈勒索,第二,污染水源。
其实一家都该死
没毛病,浪费诉讼资源
玩的时候要多开心就有多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