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一法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吗?

微视聚焦 2023-01-01 01: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有条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并定期组织评估。

一、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程序

(一)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作出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的决定。这里所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只能向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予行政处罚权。

(三)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只限于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而不能是其他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权应当满足“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符合基层行政管理特点”“能够有效承接”等要求。

(四)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应当采取决定方式,且应当公示。决定一般应当载明赋予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范围、开始施行的日期等。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

(一)应当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决定载明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超越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二)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省、自区、直辖市所作决定改变的只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条件、程序等并不因此改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行政处罚权后应当严格遵循。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以有效实施承接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后不能“一放了之”,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四、本条规定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条规定将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使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规定范围内即享有行政处罚权。这实际上属于行政处罚权依法从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转移的情形,而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因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以作出机关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1 阅读:104

微视聚焦

简介:弘扬法治 普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