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消费市场中,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化妆品生产日期篡改行为近年来屡屡曝光,从“贴标翻新”到“化学剂擦除生产批号”,黑产链条屡禁不止,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信任危机。此类行为究竟应定性为轻微行政违法,还是应重拳出击严厉查处?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魔化的生产日期
近日,在回应消费者咨询的过程中,李先生(化名)向清扬君透露:他于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3日在天猫“魔典化妆品旗舰店”购买了魔典倍润护肤霜、魔典美颜修护霜、魔典大米洗面奶这三款化妆品(包括中样),但购买后发现,其中有两款产品的备案竟然已经被注销了,且魔典倍润护肤霜还非法添加着色剂CI 61585(酸性蓝 80)。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资料,其购买的魔典大米洗面奶(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9118938,限用期至2027年5月10日)和魔典美颜修护霜(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8121297,保质期至2027年1月6日)两款产品,若以产品标识的3年保质期推算,生产日期应分别为2024年5月11日和2024年1月7日。
然而,经药监局官网查询发现,魔典大米洗面奶和魔典美颜修护霜均已在2022年3月31日被注销产品备案,而李先生购买的这两款产品所标识的生产日期,均在两款产品备案注销日期之后。也就是说,李先生购买的这两款产品,极有可能是违法产品。
化妆品备案注销后还能生产吗?当然不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化妆品必须经过备案或审批程序,获得相应的审批文号或备案号后才能进行销售。因此,一旦化妆品的备案被注销,该化妆品就失去了合法生产、销售的资质。
李先生指控广州养肤莱化妆品有限公司( “魔典化妆品旗舰店”经营者),称其备案销售的魔典美颜修护霜和魔典大米洗面奶存在无证生产或篡改产品日期的行为,并且这两款产品均未依法上传功效宣称依据。
清扬君查询国家药监局数据后发现,涉案的两款产品均未对任何产品功效宣称进行备案。
产品备案配方与实际不符
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李先生还发现魔典大米洗面奶的备案配方与产品实际的标签成分表不符。
清扬君查询发现,魔典大米洗面奶的实际标签成分表中包含“水解大米提取物”,但备案成分中并未列出这一成分,两者存在不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全成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全成分。
很明显,李先生所购买的魔典大米洗面奶确实存在问题,要么是标识错误,要么是产品备案错误。
产品非法添加色素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明确规定,着色剂CI 61585(酸性蓝 80)被严格限定为仅可用于与皮肤暂时接触的化妆品中,明确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皮肤健康与安全。
驻留类化妆品,即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如面霜、乳液、精华液等,因其长时间停留在皮肤表面,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成分要求更为严格。然而,令人震惊的是,李先生所购买的魔典倍润护肤霜,作为一款典型的驻留类化妆品,却违规添加了着色剂CI 61585。
这一非法添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复杂的技术分析,仅凭产品成分列表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即可明确判断该护肤霜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
被忽悠的回复?
就上述3款化妆品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一事,李先生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白云市监局”)投诉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皇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和“魔典化妆品旗舰店”经营者广州养肤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共3个市场主体。
有趣的是,白云市监局在回复中(穗云市监嘉禾举复字[2024]106号)提到,2024年7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但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魔典美颜修护霜”在售,也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或销售不合格化妆品“魔典美颜修护霜”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主动注销了相关产品,此后未再进行生产。公司负责人提供了相关证照和情况说明,表示尽管“魔典美颜修护霜”和“魔典大米洗面奶”曾在该公司备案,但从未生产过举报人所称批次的产品。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或销售不合格化妆品“魔典美颜修护霜”的违法行为,该局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在对“魔典倍润护肤霜”(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722835)的举报回复中(穗云市监均禾举复字[2024]047号),白云市监局表示,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皇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涉及举报的“魔典倍润护肤霜”化妆品成品、半成品或包材。该公司确认曾为“魔典倍润护肤霜”进行备案,但备案后从未生产或销售过该产品,也未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化妆品。涉举报的“魔典倍润护肤霜”产品被认定为假冒其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屡教不改,仍销售违法产品被打脸
由于在白云市监局介入处理期间,“魔典化妆品旗舰店”迟迟不下架上述已经被官方定性的假冒伪劣化妆品,李先生气愤至极,决定再次下单购买取证。他分别于2024年8月13日、8月29日和9月27日购买了这三款产品。为了避免商家耍花招,李先生不仅要求开具了相关发票,还在收货时录制了开箱视频作为交叉证据。
令人无语的是,李先生此次购买的三款产品中,魔典大米洗面奶和魔典美颜修护霜的生产日期竟然都显示为2022年3月31日之后,而这两款产品早已在2022年3月31日前注销了产品备案。然而,这两款被白云市监局认定为假冒化妆品的产品,竟然一直在市场上正常销售。
于是,李先生耐心等待白云市监局官方对 “魔典化妆品旗舰店”的处理。与前两次不同的是,经执法人员长达数月的调查,涉案 “魔典化妆品旗舰店”承认确实曾因管理不严,员工为满足客户需求擅自更改了4个产品的生产日期,并在平台上进行销售。由于涉案 “魔典化妆品旗舰店”积极交代违法事实,承认错误并开展整改,且鉴于更改数量较少、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对该案件做撤案处理。但白云市监局此次对假冒化妆品“魔典倍润护肤霜”,以及该产品存在的非法添加着色剂、未依法上传功效宣称依据、实物成分表与备案不符等问题,均未作出回应。
面对这一处理结果,李先生深感困惑:鉴于白云市监局官方已明确将“魔典倍润护肤霜”判定为假冒化妆品,并将另外两款产品——“魔典美颜修护霜”与“魔典大米洗面奶”列为疑似过期后被篡改生产日期,或是存在其他更严重质量问题的假冒伪劣化妆品,难道不是理应对相关产品的经销商及备案人施以严厉处罚吗?
假冒伪劣商品能否从轻处罚
按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10条的规定,被篡改日期的产品和假冒厂名厂址的化妆品,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涉案 “魔典化妆品旗舰店”在被官方定性为售假后,依然继续售假,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企图通过让个别员工背锅的方式蒙混过关。但这种做法,实质上并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召回假冒伪劣商品的;(二)检举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商品为本条例第十条所列的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的;(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危害的。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综合考虑下列情形:
(一)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频次、区域、范围、时间;(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手段;(五)涉案产品的风险性;(六)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金额;(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八)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
“魔典化妆品旗舰店”并没有公告召回涉案化妆品,也没有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没有主动退赔消费者,消除、减少危害后果,甚至还顶风作案。但监管部门以“更改数量少,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当事人已积极整改”为由撤案,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结语:
化妆品作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的产品,其安全性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生产日期作为消费者判断产品新鲜度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尺,一旦被篡改,就意味着将过期或临期的产品伪装成新鲜产品出售,这种行为无疑是将消费者的健康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过期化妆品可能滋生有害细菌、发生化学变质,不仅可能导致皮肤过敏,还可能引发感染,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将篡改化妆品日期的行为轻描淡写地视为“轻微违法”,无疑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极大忽视和漠视。
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篡改化妆品日期则是一种赤裸裸的商业欺诈行为,它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挤压了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助长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风气。如果对此类行为听之任之,必将导致正常的市场秩序陷入混乱,最终损害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并对违反者设定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在内的严厉处罚措施。因此,将篡改化妆品日期的行为定性为“轻微违法”,不仅是对法律的曲解和亵渎,更是对市场监管责任的逃避和推卸。
为什么不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