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进了手术室,医生却索要3000元“专家费”
不给不做手术?
卫健委回应
最近,一名网友发视频爆料称:我母亲在当地医院做手术时,该院心血管内科医生向家属索要了3000元现金红包,不给就不做手术。10月10日上午,为了搞清楚3000元的用途,该网友拨打了医生的电话。医生在电话中称,该网友母亲住院时心脏不好,在病情稳定后需要做心脏射频消融术,收取的3000元是专家费,不是红包。
舆论发酵后,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了回应,表示会向医院核实此事,并详细调查事情缘由,如果属实,会对医生进行相应处理。
10月11日,该医院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一场误会,“那个网友已经在他的账号发了解释视频,是他自己跟我们医院在沟通的时候造成的误会,他现在已经把那个视频删除了。”
医生索要“专家费”这个事已经过去了好几天,但该事件带来的深刻讨论远没有结束,我们需要一个明确的指导。
这3000元到底是不是飞刀费?
如果是合乎规定的飞刀费,不应被指责
卫健局曾认定收取飞刀费无过错!
这一事件引发了极其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人们首先困惑的就是医生为什么会要这3000元专家费?专家费到底是什么意思?要把钱给谁?
四川一名网友表示:“大家不要再多想了,我清楚得很,所谓的专家费就是飞刀费,钱是给请来的专家的。如果是大城市很好的专家请过来做手术,那3000元真的很便宜了,飞刀也是被允许的。如果没有请大医院的专家,那就不能收飞刀费。现在要查的是,给这个患者做手术的专家到底是不是请来的!”
江苏一名网友则表示:“我们现在需要医院明确告诉我们这3000元是不是飞刀费!如果是飞刀费,那就没问题,并且我们还会帮着医院谴责这名不诚实、想占便宜的患者家属,并勒令他向医院、向医生赔礼道歉。因为飞刀很常见,在飞刀之前,医患双方都是知情并同意的,在小医院看病,我们巴不得大专家过来给我们做手术呢。如果这不是飞刀费,医院没有请外来的专家过来,那这就是犯罪、违反医德医风,就请相关部门狠狠地、顶格处罚这名医生!”
事实上,涉及到飞刀,只要合乎规定,我们一般都是支持的。
2024年01月17日,郑州疾控中心就发表了一篇题为《飞刀手术缘何屡被投诉?如何破解飞刀难题?》,其中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郑州疾控中心表示,此前报道,李先生投诉某县级医院,称“其母亲因子宫脱垂住院,手术麻醉后,医生要求其现金支付13000元专家费。”
医院回应表示:这次手术是外聘专家(即“飞刀”医生)进行的,收费合规,并且明确告知该费用是直接以现金的方式给专家,不能报销,不通过医院,患方表示同意。
随后,当地卫健局调查后认定:医院不存在过错行为,合法合规!
在评论医生“飞刀”时,郑州疾控中心就在文中表示:“目前,社会和医疗界大多认为医生飞刀现象是患者、医院、医生三方共赢的局面,但这个看似一举三得的方案,却屡屡成为医患矛盾的催化剂和医疗事故的导火索。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依法执业是关键!”
破解“医师飞刀”困境有办法
办法不止一个
在一项针对3000多名医生参与的调查中,55%的医生称所在医院的医生飞刀现象普遍,近三成医生表示自己曾经飞刀过。
古人云,情为源,理为用,法为末,法治精神必须让位于人伦情理。如何让“飞刀”合情合理又合法?其实有多个方法,照做就可皆大欢喜。
1、申请多点执业备案
对于“飞刀”相对集中在某些医疗机构的医师来说,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备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2、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会诊函
对于“飞刀”并不集中在某些医疗机构甚至跨省的医师来说,邀请医疗机构可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如情况紧急,邀请医疗机构可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
医师也可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多点执业。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医师外出会诊要注意这些
程序和注意事项
医师外出接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接下来一一为你解答。
1、外出会诊程序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2、外出会诊注意事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飞刀”可以让偏僻地区的患者也能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在打开生命通道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大医院的压力。既然合情合理,它也完全可以合法,目前国家已经提供了多种让“飞刀”合法的途径,医疗机构和医师还需依法执业,在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医疗服务,如此这般各方都可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