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刑事案件侦破有了强有力的智力作后盾,更加精准和迅速;现在错冤好人或者错放坏人错误率很低,甚至无限制地接近于0.如此至高无上的成绩得益于办案背后认真负责的侦查人员和幕后科研人员,推动刑侦技术不断走向成熟。
但在我国刑侦技术与人口大数据信息库尚未健全的上个世纪末期,有一个案件从破获到缉拿难度非常大,那时许多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成了悬案没有破获,犯罪嫌疑人能够逃脱法网苟且留存于世。
但就像2016年多方警力在25年后的今天,终于在新技术的支撑下合力破获了1991年河南奸杀案一样,不只是还给了被害人的家人一句话,还让受害者的亡灵长眠,这说明正义虽然可能姗姗来迟,却永远不会缺席。
1991年5·23奸杀案是我国刑侦史上着名的一起案件,它以情节恶劣和费时久未侦破而成为悬案,当时引起一时轰动。这起恶性奸杀案的遇难者共有两人,一是专业从事乡村教师工作的女教师魏淑敏和4岁的幼子魏淑敏。
案发日期为1991年5月23日,按照当地风俗农历每五逢十县均有聚会,农历四月初十为修武县赶集季节。
河湾村的魏淑敏是中午12时骑二八大杠自行车载着四岁的儿子到修武县赶集的,她这次旅行既要为小闺女置办新衣服,也要带着儿子去看咳嗽病,临走前,老公把家里最后100元钱交给外出做事的老婆。
村子离得并不太远,骑自行车去按道理早该回来了,但天色已晚老婆孩子还是迟迟没有回来,老公曹正红(化名)左等右等心着急,于是和弟弟曹正清一起结伴到县城找。
晚上修武赶集市的小贩们早已经散去,曹正红来到集会场之后完全没有看到老婆孩子的身影,曹氏兄弟一路返回寻找。
过了一会儿向北边机井走去,搜寻的曹正清突然“啊”地叫了起来,曹正红听到声音急忙赶了过来,两人拿着手灯亮光向机井照射都吓得慌了神,漂浮在井里的4岁幼童纹丝不动,吓得两个人急忙报了警。
警方在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封锁,当时28岁的范新河是修武县刑侦大队副大队长,他和警员们很快就收集到了现场的踪迹,在证据收集齐全之后将浮尸捞出。男童尸体打捞出来之后随即漂浮着一具女尸——那是报案人曹正红走失的妻子和孩子。
法医王卫华对尸体进行了初步鉴定,基本认定遇害母子均因头部受到严重打击死亡,再加上男童衣着齐全且受害妇女光着身子、赤着脚,较大的可能性就是在受到侮辱之后被灭口了,然后抛尸机井制造溺死的假象。
90年代后期夜间刑侦技术不够先进的范新河要求队员们封锁案件的发地,留到第二日白天进行详细调查。
第二天天亮民警将被害人的自行车打捞上来,该自行车为当年的贵重物件,疑犯没有骑行表明其不求钱财也不求靠近,现场不需要交通工具。对于案犯白日中午的作案时间,民警觉得蹊跷:正值赶集日,人流密集,犯罪很容易被察觉。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推测中午经过的行人可能看到嫌疑人,连续两名目击证人均称当日12点10分许曾见到一名光头男子。
后面两个骑自行车路过的路人并没有看到光头男,只看到一根绑着小孩座椅的前横梁二八大杠翻了个底朝天;这时魏淑敏母子俩极有可能已经被杀,光头男存在重大的作案嫌疑。
刑侦人员复盘了凶手的行凶经过:奸杀女子并杀害幼童、事后抛尸背井、拿走死者衣服及凶器仍不忘用自行车沉塘消灾。由此可见,嫌疑人是一个手段娴熟而又阴险狡诈,反侦意识极强的老道惯犯。
警方猜测,嫌疑人可能就是新河农场劳改犯,离肇事者只有1公里。警方主要调查了当天在案发地点附近工作的。
据囚犯笔录互证,畜牧队16人中只有梁纲领行迹无人可证,其囚衣上AB型血沫与死者血型一致,这一血迹肯定不属于A型血的梁纲领本人,疑点重重的梁纲领一直不能明确地交代血迹的出处。
由于地方技术所限,法医王卫华带着嫌疑人的精斑样本到北京进行鉴定;1991年6月11日所获鉴定报告表明,犯罪人精斑血型属O型,和嫌犯梁刚领A型不符,排除了梁刚领之嫌。
一晃奸杀案已经过去七个月了,调查完全陷入了僵局,除了已经排除怀疑的梁纲领之外,警方再也没有发现可疑的目标,案件成为悬案。
至2016年时,这时已是53岁的范新河借助省厅的最新刑侦技术,把目标对准了宁陵县程楼乡75岁的史从朗老汉。
市县工作组联合抓捕犯罪嫌疑人,正当民警仿佛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之时,DNA室开具比对报告给予他们沉重打击:史从朗DNA样本和凶手精斑样本亦不属于同一人,史从朗嫌疑已基本消除。
后来民警到总部物证鉴定中心询问才了解到:建国以后公安机关进行DNA检测的时候,DNA对史从朗这一代来说出现了一些变异的事故,而真正的嫌疑人实际上是史某的一个儿子。
但早在此前警方已经对史某的3个儿子进行过测试,不但DNA比对的结果合不上,史家3个儿子的年龄还推算至25年前案发时的最大24岁,最小17岁,与嫌疑人的年龄画像不符,很少有技术上的失误?
活人全部排除嫌疑,深耕该案多年的范新河内心隐隐燃起了对一死十年之久的人们的疑虑,原来史从朗也有一个已经过世的儿子叫史家周,今年28岁,与警方推断的嫌疑人年龄范围相符。
十年前肝炎晚期史家周因贫无医而死,侦查人员多次走访暴露了他邪恶的生平局:这个人虽然英年早逝,但他仅20年的生命就一直是犯罪的,多次因为强奸,盗窃和抢劫而被判有罪。
案宗表明史家周在全省几乎所有的主要监狱都有进入,包括1981年至1988年在案发地点附近的修武新河农场劳改;警方又得知史家周刑满释放后声名狼藉、无家可归的消息,便滞留在修武县境内,这样的作案时间就合了。
案件到达这个方向是明确的,只要把嫌疑人的DNA样本和案发现场的凶手样本进行匹配就可以;但是棘手的是史家周已经去世了,对于想要抽取DNA进行取证的警察来说又成了一个大问题。
民警探访了史家周生前的房屋,由于年代太久嫌疑人的生物信息早已经湮灭,民警也没有提取出任何珍贵的资料,这样一来就只有开棺采样了。
失败者抽样法医范玉峰是25年前经手该案的资深法医王卫华最喜欢的学生,25年前案发时,老师抽取了现场犯罪嫌疑人精斑样本,时隔多年,同学们从嫌疑人的遗体中提取DNA,似乎冥冥中有天意。
技术人员对抽取的犯罪嫌疑人DNA和案发时留在被害人身上的精斑样本做了比较,正式DNA检验鉴定结果:奸杀案凶犯精斑样本和犯罪嫌疑人史家周DNA符合99.999999%,从技术上可以认定史家周是这桩奸杀案中的真正凶手。
国人的传统丧葬观念就是人死了就入土为安的,不管何种原因重新启动死人的棺椁是不吉利的,贸然行事的家属恐怕很难接受,所以办案人员就耐心地对待嫌疑人家属以情感人,以情感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八条以法律为依据,对“勘验,考察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应勘验或查验与犯罪相关的地点,物品,人身和尸体。
但是碍于面子,作为刑警的范新河和其他办案人员一方面是为了给被害人讨回公道,同时还要顾及嫌犯家属的心理忍受,夹缝中的警察虽然难以做到却又不得不做到,这于事无补,民警们极力寻求家人的谅解和支持。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直保持沉默的史从朗老人突然向警察要了拾万元的丧葬费用,并声称这是他当年为了大儿子风光下葬而支出的费用,为了打开棺材他一定要把费用补上,否则他是不会答应挖坟的。
原本是根据法律,办案人员不需要征求家人的同意就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警察出于人道主义的关心想和家人达成协议,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家人狮子大开口的举动实在让警方觉得不切实际,拾万元巨款并无理由向上级部门提出下拨申请。
史家人固执地认为国家规定无法约束其决策,这种行为严格说来并不正当,若一意孤行干预警方刑侦工作,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也是不合情理的无耻要求,如此法盲家庭养出罪行累累的杀人犯儿子也就不奇怪了。
民警一边继续做好史家人的思想工作一边进行调查访问,不久就了解到史家人葬礼那天父亲并没有到场,明显与风光大葬的风俗不符,作为逝者之父,史从来不能花掉大笔丧葬费,没有去参加。
一切都是明史从朗在说谎,知情者对警察坦露把史家周的遗体拉出来草草埋葬,整个过程只有4个村民助手,既无棺材也无新衣服,风光仪式更是微乎其微。
掌握了所有情报的警方恩威并施,史家人责问史从朗,当年没有花掉几多丧葬费,现在竟向警方讹诈巨款的居心在哪里?
警察明言一定要为死者家属败诉负责,要对满嘴谎言、充满贪欲的史从朗强表必起坟取样之意,这个讨论不是要告诉,艰难交流之后谎言捅破心虚,史从朗最终只好答应打开棺材。
此案经过一代又一代刑警几十年的坚守,终于在省厅,市局最新刑侦技术的扶持下,一代又一代警察,刑警,技术员以及在他们身后默默付出多年的办案人员的艰辛终于得到了回报,查清真凶,不只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供述,更是对新老世代战友的供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关于“依法不予追诉的原则”第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或终止审判或宣告无罪
碍于犯罪分子在破案十年前因病去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无法追究其责任。
2016年8月11日修武县公安局局长带着办案人员把鉴定书交给了死者魏淑敏的女儿曹海燕,并告诉她两劳释放人员史家周就是当年命案的肇事者。
这时曹海燕已经由母亲意外去世时8岁的幼童成长为33岁的成年人了,小时候失去了母亲与哥哥的曹海燕终于水落石出,情难自抑,掩面哭泣,两代刑警历也终于将这起悬案划上了句号。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无疑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悲剧,死了就无法复生,死了就死了,活下来的人更应该珍惜眼前的人,懂得法律,成为一个合格的优秀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