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 “套路买房” 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在某楼盘,业主们惊悉众多购房者的 “女朋友” 竟是同一人。这些购房者当初因与该女子恋爱,在其劝说下购买了价格不菲的房子并背负房贷。购房过程中,女方要求不添加自己的名字,并表示即便分手,房子和房贷仍归男方。然而,最终业主们发现,与该女子恋爱并因此买房的男性多达 36 人。这一情况表明,购房者极有可能遭受了女方的欺诈,其购房行为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

此类事件在法律层面的处理,在中国面临诸多难题。中国法律以受害人作为原告,且要求原告进行举证,但中国法律注重实证,心证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而获取实证难度较大。同时,中国法律属于成文法,缺乏习惯法和自然法,也并非案例法。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西方采用案例法,案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西方,遵循 “法不禁止皆可为” 的原则,并且习惯法和自然法背后有着宗教信仰作为支撑,法庭权力源于宗教审判所。例如在类似 “套路买房” 事件中,若能向陪审团证明合同是因欺诈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陪审团便可判定合同无效,开发商若与欺诈方存在勾结,也较易被认定。
在中国,涉及男女婚姻、彩礼等方面,法律对女方的保护有时存在矫枉过正的情况。就此次 “套路买房” 事件而言,购房者难以获取能证明开发商与女方勾结的书面证据,且现行法律中,对于为结婚买房但最终未结婚时房子能否退还,并无明确法条规定。而在西方,陪审团凭借内心确信即可做出判断,在中国则需要切实的实证,这使得此类案件处理难度大增。

回顾中国古代,虽然也是成文法体系,但有 “例” 的存在。县官拥有较大权力,依据儒家的道德标准,即类似西方的习惯法自然法,凭借 “致良知” 来断案,断案结果若得到社会舆论认可,便成为判例。若当事人不服,还可向上级甚至皇帝申诉,皇帝定夺的案例也具有法律效应。然而,如今中国部分法律在变革过程中存在 “选择性接轨” 的问题,导致法律体系出现一些不伦不类的情况,给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面对此类现象,中国目前主要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漏洞,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又可能出现新的可钻空子之处,甚至法律之间还会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这起 “套路买房” 事件,让大众深刻认识到中外法律的差异,也引发了人们对中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思考与期待,希望中国法制能够不断进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个女子好厉害,能说动一个就不得了,何况3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