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阳,男子在KTV花钱请美女陪侍,吃喝玩乐后请她吃夜宵

张燕红 2022-11-01 14:52:49

江西鄱阳,男子在KTV花钱请美女陪侍,玩乐过后请她吃夜宵,并假装醉酒请美女送自己回酒店,在酒店内原形毕露,想使用蛮力更进一步被报警!胡强(男,1993年生)是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初中毕业后在外混社会,后经朋友介绍到当地一家比较大的酒吧工作。

2021年1月23日22时许,胡强在当地另外一家KTV唱歌,并点了一个年轻姑娘方丽为作陪小姐,2人之前素不相识,一直到24时许,胡强仍觉得没有尽兴,于是决定去自己工作的地方继续下半场!到了自己的主场后,胡强邀请了另外几个朋友一起玩乐,几个点了一个商务包间,隐私性比较好,还有独立卫生间,几人一开始只是唱歌喝酒,但过了一会,觉得索然无味,于是胡强再次把方丽叫到KTV。方丽天天在这种地方工作,对于男人心思十分清楚,到场后很快使气氛活跃了起来,有了她的参与,胡强几人玩得十分开心,在酒精刺激下,做游戏时几人不可避免有些肢体接触,见多识广的方丽对此并不排斥。

在KTV玩到凌晨后,几人依旧兴趣盎然,胡强作为东道主,便请大家一起去烧烤摊吃夜宵,酒足饭饱后,方丽准备离开,胡强却打起了她的主意,于是谎称自己喝醉了,想麻烦方丽送自己回酒店。方丽为了胡强以后照顾自己生意,便没有拒绝,和胡强一起到了附近一家快捷宾馆,一到酒店,胡强就原形毕露,表达了自己想要和方丽更进一步的想法。方丽当场拒绝,对胡强表示时间不早了,自己该回家,胡强却觉得方丽在故作清高,明明是陪酒女,且自己已经付过钱,现在还给自己来这一套?在酒精的刺激下,胡强便想通过武力迫使方丽屈服,强行搂抱方丽。毕竟男女双方力量相差悬殊,且胡强酒喝得不少,方丽挣扎了几下后没能挣脱,因害怕剧烈反抗引起胡强进一步伤害自己,便假意同意,但以胡强满身酒气为由让他去洗澡。趁胡强洗澡之机,方丽打开房门逃了出去,在宾馆工作人员帮助下向派出所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胡强还处于醉酒状态,并扬言警方多管闲事,“她就是个陪酒女,就是做这个的,我给她钱了,凭什么抓我?”警方将其控制后,迅速展开侦查,经过搜集补充证据,于不久后移交检方起诉。

看到这里,有人会提出疑问,对于“陪酒女”用强是否构成犯罪?胡强被抓时还处于醉酒状态,该如何处理?1.首先,对于酒后违法犯罪的,有严格的处理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就是说,对于酒后有暴力犯罪倾向的人,可以采取措施控制他直到酒醒,本案中警方到场后,立即控制胡强,直到他酒醒后才对他展开进一步调查。2.其次,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醉酒都不影响承担责任。醉酒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需要承担和普通人一样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胡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使之不敢反抗、不愿反抗、不能反抗,并进而欺负对方的,构成犯罪,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刑。根据法律条文,要想构成此罪,主要有3个要点需要把握:(1)对象为妇女,本案中方丽虽说是陪酒女,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此原则不以当事人的职业为转移,也就是说方丽作为女人,即使从事陪酒工作,也是法律的保护对象;(2)有无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方坤酒后企图使用蛮力迫使方丽就范,属于刑法中的暴力手段;(3)有无违背妇女意愿,方丽虽是陪酒女,胡强也支付了费用请她陪侍,但方丽的“工作内容”仅限于陪唱歌喝酒,且方丽在酒店已明确拒绝胡强,但胡强仍强行为之,已经违背妇女意愿。综上,胡强行为构成犯罪,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刑。但本案中胡强还未成功就被逮捕,刑法上称之为犯罪未完成形态,且胡强是因为自己意志意外的原因没有得手,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最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此外,《意见》指出欺负妇女一人的,可在3-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据此,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和性质,胡强一审获刑2年,可谓罪有应得!笔者点评:酒色财气是人生四大关,俗话说酒是穿肠毒药,色是刮骨钢刀,美酒虽好,切莫贪杯,美人虽好,不应违法!如果借酒滋事,甚至突破道德底线,逾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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