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12月17日晚上,石鼓区蒸阳路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知情人士爆料,两男子为一个女子斗殴,其中有1人死亡!网友纷纷留言调侃:又一桩土地纷纠案!两头牛为了一块耕地打的死去活来!
据介绍,事情发生时间为昨晚8点左右,两男一女共三人在蒸阳路附近发生争执,起因为三人产生的情感纠纷。
随后,有知情网友爆料,这两名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其中一名男子在冲突过程中不幸身亡,热心群众选择了报警,警方到达了现场。
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值班民警表示,确有此事。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具体情况暂不方便透露。(据都市现场)
对此,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吐槽:写的过于笼统,是因为女方婚内出轨,还是因为两个男的相恋,女方干扰。都没把事情说清楚!
也有不少网友纷纷调侃:一人死亡,一人坐牢,这个女的跟了第三个!两个人成了笑话,两败俱伤,便宜了别人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讲究先来后到,女的变心了,说明不值得。天涯何处无芳草,傻小子!不能在心爱的女人面前失了面子!干完以后,完了,早知道不干了!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冲动就是魔鬼!两个男的为了一个女的发生斗殴,最终一死一坐牢,实在是划不来!
首先,从警方通报的情况来看,两名男子因为情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在双方激烈打斗过程中,导致被害人不幸身亡,毫无疑问,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嫌疑人到底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还需要故意伤害罪,关键是看男子主观故意为何,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而因故意是人的心理活动并不容易直接判断,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客观具体情况来判断。
需要考虑案件的起因和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有深仇大恨,行为人是经过密谋策划而为,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的可能就比较大;
反之,如果双方冲突只是因为一时的小矛盾引起,行为人只是因为一时冲动行凶,这种情况下就更倾向于故意伤害。
同时,也需要考虑作案工具杀伤力如何。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行为人用的是杀伤力很强的枪械,这种情况下就更倾向于故意杀人,而如果行为人用的只是拳头,这种情况下就更倾向于故意伤害。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嫌疑人到底是涉嫌什么样的罪名,作案动机就是争风吃醋,要看他的作案手段?看他是否直接攻击要害部位。如果有的话,就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的,可能只是故意伤害罪!
2、嫌疑人有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本案中,假如说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慎用死刑。
也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处死刑,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起因、双方的关系,行凶的手段,主观恶性,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等具体情节具体分析。
本案中,嫌疑人因为感情纠纷行凶,如果说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男子选择自首、认罪认罚,应该也可以免而死刑!
3、嫌疑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说,除了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在民事赔偿方面,嫌疑人可能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
最后,年轻的时候都冲动,到了一定年龄才知道打死不会为了女人去打架!因而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理性处理感情纠纷,莫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成难以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