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讲的是协商的方式,我们可以和公司协商一致,约定好工资结算、工作交接期以及其他待遇等等,然后离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讲的就是辞职,正式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向公司提交或者发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辞职是我们劳动者自己的权利,只要我们依法提出辞职,不需要经过公司的批准,到了期限就可以直接走人。
注意:是“通知”而不是“申请”!
只差小小的两个字,意思就完全不一样了。
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就有批准/拒绝的权利,是协商。但如果是“通知”公司,那么不管公司同不同意,我们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辞职权利,不是协商。
所以要记得,离职的时候要写“离职通知书”,而不是“离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