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五华一中学让学生签字承诺“自残自杀与学校无关”,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目前教育部门表示已经介入调查了,也有律师分析认为:校方行为“一厢情愿”,不合法且违背公序良俗!
据介绍,五华一中要求学生签署自杀免责承诺书,网友发布的《承诺书》显示,“我将永远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珍惜生活……
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大风新闻报道,涉事学校为五华县一中学,不少网友认为,校方要求学生签署《承诺书》,有为了预防恶性事件,无视学生生命权,推卸责任的嫌疑。
对此,五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12月25日上午有收到学生家长的相关投诉,已经向校方反馈,届时由校领导给家长进行解释沟通!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这种方式固然不可取,但这也是校方的无奈之举。学校本是育人之地,是谁把学校及老师逼到此地步?悲哀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理解并支持学校的做法:支持学校,学校只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在正常的能力范围内管理好学校,超出能力范围的不能都推给学校,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看看现在的体育课,课间操就知道学校被吓成什么样。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学校的管理责任本身是有限的,家长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学校来:学校教育了学生要珍爱生命,学生自杀本来就与学校无关了,追责学校本身就是家长耍赖脱责!
自杀,不是他杀,当然与别人无关。法律上有规定自杀要别人赔偿吗?只是学校干嘛要家长少签这个承诺呢?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些事情呢?
1、学生签订自杀免责承诺书,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具体到本事件中,如果校方要求学生签署该《承诺书》情况属实,则校方行为不仅不合法,还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承诺书属于无效条款。
2、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无边无际,也是有界限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在学生发生意外状况的案例中,学校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确实存在学生在校内自杀、自残的,且有证据表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上的失职,学校毋庸置疑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也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也就是说,如果学生选择自杀或者自残的,是因为自身问题导致,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教育《管理职责的,则自然与校方无关;
与此同时,若学生曾遭遇校园霸凌等,求助校方却没能得到回应或者因校方管理疏漏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则校方脱不了干系,依法要承担相关责任。
3、学生的家长更应该主动担起责任,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孩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所以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很多惨剧,有学校的责任,也有家长的责任,双方都不能推脱!
在这起事件中,学校想当然的通过签订承诺书的形式,地划清校方与“自杀、自残学生”的界限,不仅不人道,更引起了家长的质疑!
最后,笔者认为,孩子的教育问题需要学校家长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不能推脱,更不能相互指责。学校采取签署自杀免责承诺书的形式肯定是不可取的,既不合法也不人道,更挑起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