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汇总清算 总分机构应缴税款如何分摊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称之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需要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总清算,即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时值年末,不少跨地区经营企业开始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准备工作。那么,企业具体如何汇总纳税?本文以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汇总纳税总体思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发布)明确,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其中,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实务操作重点事项
根据财预〔2012〕40号文件,税务总局制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以下简称5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在汇总纳税过程中,企业应重点关注税款分摊主体、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等事项。
税款分摊主体方面,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其中,符合特殊情形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税:一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二是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三是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四是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此外,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各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分摊时,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或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就地申报缴纳。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或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的是,分支机构在纳税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只需填写该表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的,还需要同时填报第23行“本年累计应减免金额”和第24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税款分摊具体案例
甲制造企业2022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2023年在温州市设立A分公司,在宁波市设立B分公司,甲制造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4年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嘉兴市设立C分公司。根据财预〔2012〕40号、57号公告规定,2024年需要就地分摊缴税的为A分公司和B分公司,C分公司无须就地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甲制造企业第一季度税款分摊为例,假设甲制造企业2024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A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职工薪酬为5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B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00万元、职工薪酬为65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那么,A分公司分摊比例为[100÷(100+300)]×0.35+[50÷(50+650)]×0.35+[2000÷(2000+3000)]×0.30=0.2325;B分公司分摊比例为[300÷(100+300)]×0.35+[650÷(50+650)]×0.35+[3000÷(2000+3000)]×0.30=0.7675。
2024年第一季度甲制造企业应纳税款400×25%=100(万元),总机构应纳税款100×50%=50(万元),A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100×50%×0.2325=11.625(万元),B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100×50%×0.7675=38.375(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2月20日;次:06;作者:何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