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的特点,一般会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比如需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表决、股东持股需达到一定时间、股权不能对外转让等,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了股权不能对外转让,但是双方已进行了股权的转让,那该股权转让有效吗?公司可以拒绝给该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5年,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表明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2008年,A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转让方案》及《股权处置方案》中再次明确规定股东不可对外转让股权,如转让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A公司的股东甲欲转让股权,与乙协商转让事宜,乙为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参加过A公司股东会。随后二人确定价格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乙向A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A公司称公司章程中已明确约定股权不可对外转让,且甲也未将其转让股权的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故A公司不认可甲将股权转让给乙,也不认可乙的股东身份,更不会为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于是乙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A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方案》及《股权处置方案》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属于A公司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其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乙虽非A公司股东,但是其作为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A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是知晓的,所以A公司有权拒绝确认乙的股东身份。
风险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第三人即受让股东在明知的情况下违反该等规定仍受让股权的,公司可拒绝确认其股东身份、拒绝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应如何避免股权转让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审查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对于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应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对股权作出了限制向外转让的规定。如本案中的甲在受让股权时未留意A公司的章程,导致其受让了股权也无法成为A公司的股东,无法做变更登记。
2、约定股权价款分期支付
股权转让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内容,其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受让股东而言,股权转让价款最好分期支付,如根据股东名册的变更时间、工商登记的变更时间来确定分期付款的时间,以确保受让股东能够按约定顺利受让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受应有的股东权利。
3、约定违约责任
只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才意味着该股东成为该公司对外公示的股东,才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才意味着整个股权交割的完成。但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出让股东及目标公司因各种原因不配合或者拖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受让股东无法实现其股东权利的情况。因此,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出让股东和目标公司因各种原因不配合工商变更登记,受让股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研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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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