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应该在机关外兼任其他职务。《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禁止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一些单行立法中的规定,比如《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此外,也包括一些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求,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
作这样的规定,核心是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履职的廉洁性。一方面,允许公职人员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可能会给那些试图“围猎”公职人员的人打开方便之门,使他们得以通过提供兼职对公职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从而出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同时又参与经济活动,也存在着“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风险。所以要严格禁止公职人员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