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证据“分家”的司法之殇?从钟祥市贺必松被错判玩忽职守罪看司法机关的入罪倾向

云间的小茶馆 2023-08-11 22:22:16

案情简介

贺必松曾任荆门市规划管理局掇刀分局副局长,发现杜某某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装备违法建房后,向其出具了责令停工书,随后向上级单位领导汇报随后通过单位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此事。直至贺必松被调离原岗位,不在一个区任职,该违建仍处于打地基前的停工状态。但后续无论是在司法程序中的哪个环节,贺必松都被打上了“玩忽职守”的标签,甚至在对贺必松申请重审的驳回裁定书中,省高院如此回复:“……仅对杜某某下达了一份《责令停止违反城市规划行为通知书》,而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对杜某某等人继续违建的行为进行查处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亦未就此事向领导汇报,使得该违法建筑完工后向社会公开销售,造成国家资金流失……”

众所周知,刑法上的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贺必松已尽工作义务,也不应对调职之后自己管理范围外的国有损失负责,所以何谈玩忽职守?

已尽工作义务,何来玩忽职守?

无论什么类型的判决必须具有逻辑严密的推理和颠扑不破的证据支撑,而法官要做的就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分条缕析,深入开展论证和分析,做出经得起任何人推敲和质疑的法律文书。本案件的奇特之处在于:为何贺必松一方关于履行相关职务义务的证据赫然在目,但是在判决裁定书中却没见其踪影,甚至没有被提起只言片语?本应中立的司法机关,到底有没有把原被告双方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有没有对所有的证据都进行质证后用事实说话呢?

要知道,我们无法完全重现当时的现实真相,只能依靠有效的证据无限接近与还原,这就是证据的重要意义。现如今,贺必松究竟有没有其他罪名,我们不得而知;贺必松提供的证据是否全部都有证明力,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是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司法机关对清晰的书面证据材料不采用,忽视可以还原真相的证据后试图编纂一个新的事实,到底是谁赋予了判决脱离实际的离心力呢?

损失与其无关,何来玩忽职守?

司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创设惩罚,冤假错案不分案件类型都应严厉杜绝。本案中的经济损失是否由贺必松造成需要明确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对于资金流失成因,亟待理性思考。笔者认为,不能抛弃因果关系而对损失归因简单定性,不能让对职务犯罪的天然憎恶代替法治思考。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贺必松发现并上报违建情况已满足规划管理分局副局长的职务要求,同时,后续被调离原岗位切断了贺必松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因果链条;从价值判断角度来看,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刑法的谦抑性更应发挥作用,一个人不应对未来不可预料的事情负责。贺必松作为规划管理分局副局长,对违法行政相对人出具了《责令停止违反城市规划行为通知书》,对内向上级提交了书面通知,除此之外,他还能做什么呢?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违建造成的损失与贺必松都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不单是钟祥市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有失偏颇,很多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时常充斥着浓厚的入罪倾向,在无罪证据面前,司法工作人员往往更倾向于制作出一个完美的有罪判决。俗话说的好,覆巢之下焉有完卵乎?这起误判从表面看仅仅是对一个公务人员的消极认定,肯定也不乏多事之人对该误判摇旗呐喊,但是审慎思考后,这又何尝不是一起判决与证据“分家”的司法之殇?

笔者始终认为,每一位被告都值得刑诉制度的全方位保护,每一场冤假错案都必须得到重视和修正,每一个我们从冤假错案中学到的经验,都是在为中国的司法清明建设拨云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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