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解读系列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三大变化

合规小课堂 2024-03-08 09:07:14

2023年12月29日,历经三年审议、三次送审稿的新《公司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等相关制度等层面作出重大调整。

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对外转让后,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如何承担继续出资义务、是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公司法》一直存在立法空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认识。新《公司法》在第八十八条对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对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责任边界的认知,值得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关注了解。

重大变化一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解读要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接到通知三十日内。

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对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作出重大修改,删去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该条将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答复由“视为同意转让”修改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进一步表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同时使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有了期限限制。此次修改前《公司法》仅对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作出规定。[1]

另外,该条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事项亦予以细化,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只需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一次,从而否定了《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关于“两次通知”其他股东的规定[2]。

重大变化二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

【解读要点】首次在法律层面对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予以明确,区分情况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系新增法条。该法条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对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将转让人确定为履行转让股权出资义务的最终责任主体,受让人只有对未出资情况知情时才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且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受让人还可向转让人追偿。

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则区分未出资情况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情形,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此时受让人是主要责任主体,转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在受让人财产不足给付时才由转让人补充承担,转让人承担责任后还可依法向受让人追偿;

第二款规定转让未按期出资或非货币出资价额明显不足的股权的情形,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对此不知情时则不承担责任。该款确定的责任规则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责任规定更为类似,但没有明确受让人在此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后,还能否向转让人追偿。

笔者认为,在新的公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与新法条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有效。当然,基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属性,转让人与受让人也可以针对所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

重大变化三

赋予当事人对公司履行变更义务的请求权与诉权

【解读要点】规定股权转让人对公司履行变更义务的请求权,赋予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诉权,明确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时间节点。

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系新增法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转让股权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办理变更登记的权利,并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公司不履行前述义务时享有相应诉权。此前《公司法》仅规定了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修改股东名册记载[3],应当(对股东姓名、出资额等)办理变更登记[4],但未规定谁可以向公司提出变更股东名册及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也未明确公司不积极履行义务的救济途径。

第一款中“应当”一词的表述也体现了转让人书面通知公司股权变更事项的行为具有义务性,笔者认为这一“义务”主要是针对受让人而言,因为股东名册变更及股权变更登记直接影响受让人股东权利的实现。

该新增法条第二款明确了股权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起算时间为“记载于股东名册时”,与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一致。

注释:

[1]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四条(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七条(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表述略有变动):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2023年《公司法》删除该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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