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6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兰溪上华建武高速婺城段工程钢箱梁施工“9·2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9月26日中午,杭州建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建武高速婺城段工程进行钢箱梁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讨论认定,兰溪上华建武高速婺城段工程钢箱梁施工“9·2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杭州建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建设单位:金华交投建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事故承包单位: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监理单位:浙江泓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浙江绍兴佳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涉事设备租赁单位:金华国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地点:建武高速婺城段工程兰溪枢纽D匝道1号桥41#墩钢箱梁施工现场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9月26日上午8时,建武高速婺城段兰溪枢纽D匝道1号桥完成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向封道,为钢箱梁吊装作业做好准备。100T汽车吊吊位在沪昆高速兰溪段K335+800m处隔离带旁,300T汽车吊吊位在兰溪枢纽D匝道1号桥40#墩附近,由2辆汽车吊进行钢箱梁安装吊装作业(钢箱梁单重约44T,均小于汽车吊额定起重量),100T汽车吊由司索工张某某指挥吊装作业。
上午9时许,当事人陶某某和安装工郭某、代某某通过登高车登上兰溪枢纽D匝道1号桥41#墩,做钢箱梁施工预备工作。
上午10时20分许,开始D匝道1号桥左侧钢箱梁安装作业,该钢箱梁于上午11时30分许架设完毕,并开始D匝道1号桥右侧钢箱梁安装施工,40#墩附近300T汽车吊已将钢箱梁一侧起吊至预计位置,100T汽车吊将钢箱梁另一侧吊至41#墩盖梁上部支座处进行微调,安装工郭某、代某某在D匝道1号桥41#墩的盖梁左侧拉卷尺(左右两侧钢箱梁间距需调整至2.04m),当事人陶某某蹲在41#墩盖梁位置,用撬棍撬动钢箱梁进行微调(判断盖梁支座和钢箱梁紧密结合程度)。
12时29分许,100T汽车吊吊臂突然前伸,带动钢箱梁偏移,撞到当事人陶某某,导致陶某某被挤压在两片钢箱梁之间而受伤。当事人陶某某经抢救无效于下午16时43分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100T汽车吊驾驶员常某某在自身患有脊髓型颈椎病基础上又因长时间、大角度过伸仰头工作,引发眩晕黑目、肢体功能障碍情况下,导致误操作汽车吊操纵杆行为发生,使吊车吊臂突然往前伸,带动钢箱梁偏移撞到当事人陶某某,导致当事人陶某某被挤压在左右两侧钢箱梁之间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杭州建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与金华国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且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兰溪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