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随艺动
湖北恩施,一妈妈给4岁的儿子存了400元钱24年的定期,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笔钱到期后,本金加利息一共有4.4万余元。可24年后妈妈拿着存单去取钱时,柜员却说银行早出台新政策了,不能按24年的定期支付利息,妈妈不服上诉。
范女士当年和一位同事聊天,同事跟她讲了一个真实的新闻,说在银行存400元钱,定期24年,24年后就能40000多元钱。
范女士听了很动心,想给出生不久的宝贝儿子一些保障,她希望孩子长大后,不那么辛苦,希望儿子生活得没有压力,自己也可以轻松一些。
当时范女士上班,一个月才只几十块钱的工资,4万多元在当时真是一笔很大的巨款,可给儿子买房、买车、结婚,儿子一生就可以无忧无虑了。所以她决定为儿子存400块钱的定期24年。
于是,第二天,范女士就去银行存钱,她还向柜员问了存钱的利益,得到的回答和她同事说的一样。柜员说24年后,本金带利息是4万多元,她就放心地存入了400元钱在儿子的名下,定期24年,已经签好了合同。
她存完钱后,觉得存款利息很高的,等24年后就能取4万多了,真是一笔大收入。
所以范女士把钱存到银行后,就一直没管,也没去咨询银行的工作人员。
而那时存钱不像现在存钱,银行有什么变动都会以短信通知客户的,或者给客户打电话。
所以范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她把400元钱存到银行没多久,银行有关部门就制止了银行不能“长期保值储蓄24年期”的规定。
由于范女士长时间没管存款单,完全忘记了存钱到期的事。以致到27年后,范女士的儿子突然翻出了这张存款单。
儿子就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去取钱,担心着这么老式的存款单,银行会不会不认呢?会不会说是假的呢?
到银行后,没想到银行认可了存单的真实性,但银行却不同意连本带息兑付4.4万余元。
儿子就不同意了,也不明白,为什么银行不按约定24年的定期支付利息?
妈妈到银行存钱时,已经和银行的工作人员约定了24年的定期与利息的,现在却要少给利息。
儿子回家就告诉了妈妈,妈妈就和儿子一起去银行,找工作人员说理,可工作人员依然那样要少给利息。
范女士就向法院起诉了该银行。
而法院一审时认为,按照当时的政策和规定,范女士的400元存款一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为8年的定期,其他的为5年期。
这8年定期中利息为13%,而5年定期为5%,算下来银行应该连本带息兑付范女士4000余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银行是认可的,虽然也要付4000余元,但比起4.4万余元的少了90%。
可范女士不认可,也不同意,又提起了上诉。
范女士一直认为,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来支付连本带息4.4万余元,后来银行出台的新政策应与以前的合同无关,所以她要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时,法院分析案情后认为,储蓄合同是范女士和银行双方自愿约定,24年期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所以储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银行新政策出台后,该银行禁止了银行“24年期存款”,而银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处理,去告诉范女士,使储蓄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造成储户的预期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超出政策部分的利息,由银行方面承担70%,范女士承担30%。也就是说,时隔27年后,范女士虽然没有拿到4.4万余元,但也拿到了2.8万余元,挽回了损失。
此事引起了热议,有的网友说,又是一个和稀泥的判决。既然合同有效,为什么不按合同办理!中间因政策取消,银行应该及时如实告知储户,让储户选择还要不要继续存款!而银行没有告知储户,本就应该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百姓都看着呢,虽然拿你们没办法,但是公信力可就大打折扣了!
也有网友说,银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有两种情况:1.银行是发现了没纠正,那请问为什么要范女士承担责任?2.银行作为专业机构都没有发现,为什么范女士这种普通公民一定会发现?在本案中范女士最多有一小部分责任,但银行是专业机构承担大部分责任,应该按照银行90%,范女士10%来判,按比例判才对!
还有网友说,储户存钱入银行之时,就是合同双方生效之时,期间双方未变更合同,其合同内容就应受到保护生效。致于银行期间作出的变更条例,是对条例变更后其他储户之间的合同条例,对变更前的合同不适用,代表国家层次的企事业机构,还是要庄重威严,不要象奸商一样混稀糊弄国人哈!
这银行真的有大部分的错,新政策出台后,你银行工作人员还有什么不懂的,为什么不联系范女士?为什么不告诉范女士?
而在定期到期取钱时就说少利息,是谁都会觉得银行在欺负客户,在欺骗客户,人家能不上诉吗?
银行不为客户服务,不为客户的利益着想,谁还来你银行存钱呢?
所以银行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自己的工作,银行有什么政策变动,就要及时通知客户,让客户将存款作出新的决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