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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 罚 〔2024〕 10 号
案件名称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2020年在与***汐广告有限公司、***伴广告有限公司、***汐广告有限公司、***汐广告有限公司、***汐广告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开具单位为上述五户企业的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金额共计3,069,309.88元,税额共计30,693.12元,价税合计3,100,003.00元。
你公司自述与***汐广告有限公司等五户企业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但上述成本真实发生,经核实,无法否定该部分成本真实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4-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