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遭人持刀强奸,警方在十年后将嫌疑人抓捕归案

说书人老柳 2022-07-01 10:36:14

2012年7月的一天,天津东丽区一处平房内,来自河北的女子刘某遭人持刀强奸,案发后,当地警方便开展了调查工作,因当时各种条件所限,案件侦破陷入了僵局,直到今年6月,霍邱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男子路某具有作案嫌疑,于是以调查人口信息名义约其来派出所配合工作,路某口头答应,但此后称有事情来不了。

为核实路某作案嫌疑以及防止其继续逃跑,于是开车到路某处调查,在路上发现一男子非常像路某,随即对其盘问确认了身份,带回派出所后,路某对十年前的夏天持刀强奸一事供认不讳,目前路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路某逃跑了十年,还是应了那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被抓获归案,而受害人同样也等了十年。

其实,如果路某当初作案后被抓获归案,目前早已经刑满释放了,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而逃亡了这十年,也一定是在煎熬之中度过。

从本案来看,路某持刀入室实施了强奸犯罪,显然是以暴力相要挟,对受害人实施了侵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路某入室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因此入室这个行为,就不会单独在法律上进行评价,比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是按照吸收犯处理。

事发已经过去了十年,还能够追究路某的刑事责任吗?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即犯罪行为过去了十年就不再追溯,本案中,路某实施犯罪只距离追诉期还差一个月,其实,即便是过了十年的追诉期,并不意味着对路某就无计可施。

对此,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案发后,受害人进行了报警,警方也开展了调查工作,因此当初也是立案调查了,只不过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够及时破案,因此,无论路某逃亡了多长时间,最终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虽然法律规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路某实施了一次性侵的,基准刑就在三四年之间,逃了十年,其实如果当初服刑,已经出狱五六年了,逃亡的日子和即将入狱服刑的日子,都将是路某痛苦的经历。

其实,逃得了一时,逃不掉一世,抱着侥幸心理去试图违法犯罪的,等待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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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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