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离婚不分,保险真有这么神?

自保叔聊 2024-06-04 21:58:52

hi,我是保妹。

你是不是也听说过一句话,说保险可以“欠债不用还,离婚不用分”?

保险的避债功能,真像说的那么玄幻吗?

不说小白,保妹发现很多保险从业者,对于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这个事 ,

也只是通过《保险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进行解读分析,

但这样得出的结论是片面,不准确的!

所以今天我会结合保险法,还有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以及不同的判决案例,

就关于保单的避债属性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详细解读!

保险真的可以避债吗?

先说结论,严谨的说!

保险有一定的避债属性,或者说在一定情况下是,保险是可以进行债务隔离的。

但如果一个人在没有任何前提下跟你说保险可以避债,那这个人一定是不负责任的!

因为无论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指导性意见还是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保单在通常情况下,都不具备对抗债权属性。

那什么情况下,它可以发挥”避债“的功能呢?

准确地说,是在债务人的身故受益金,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债务隔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债权人和受益人不同的时候,债务人应当优先履行对受益人的债务。”

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也说了,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也就是被保险人是债务人,在生前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这笔保险金不能被执行用于还债。

但如果投保的时候没有指定受益人,就不一样了。

按照《保险法》第42条,保险金就会被视作被保险人的遗产。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这笔保险金就要先用于清偿债务,再进行分配。

那这么说,是不是就意味着保单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债了?

当然没有简单!

在实操中,假如投保人生前就已经欠了债,很多人都还没走到身故受益这一步,保单就已经被冻结甚至强制退保取出现金价值来还债了。

不过具体是怎么执行呢,不同的地方也会不一样。

不同地区的处理方法

给大家列举一下各地高院的指导性意见:

比如北京,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保险合同的权益,但保险合同不能被强制退保,而且用来交保费的银行卡,法院也有权力冻结并且划扣。

而广东这边,同样明确了保单属于可执行财产范围内,

执行手段和北京类似,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才可以执行。

如果不同意,法院不能强制退保。

而江苏省就不同了,不但可以冻结保单现金价值,甚至没有钱赎买保单,或者赎买期限过了,会执行强制退保。

相同规定的,还有上海市。

浙江省更直接,连赎买保单的权益都没有,就可以直接要求保司协助强制退保。

再来看一看历史上发生的一些实际的判决案例。

保妹找了几个在2019年-2021年间的判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河南,黑龙江,河北三地高院的判决案例中,

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强制退保”问题都给出了支持态。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保单可以成为被强制执行的责任资产对象!

并不能成为债务死角!

只不过,各地所采取的方式有些出入,

像江浙沪这边,就比较简单粗暴,可以要求保司协助强制退保。

而北京广东还留了些情面,禁止执行强制退保!

而其他未提及到的省份地区虽然没有给出具体意见,但是在处理原则上应该不会与上述这些省份城市有较大出入。

据统计,2010年~2017这7年期间,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收纳了1213件人寿保险强制执行类诉讼案件,

其中86%的案例,法院做出了支持强制执行保单的判决。

债务人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这似乎已经成为了各地法院的共识!

当然了,上面的保单通常指的是储蓄型或理财型保单,

对于那种健康险,重疾险这些保障型保单,因为现金价值并不高,通常不会成为被执行对象。

总结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关于保险是否可以避债?

分下列几种情况:

①如果债务人是投保人

对不起,保单基本不具备避债属性。

②如果债务人是被保险人,

保单是寿险保单,且指定了受益人,

那么身故受益金不会成为债务人的遗产,可以不被用来清偿债务,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达到避债功能的。

但如果是年金保单的话,其生存金,满期金,对应的万能账户的账户价值是会被清偿债务的。

要强调一点,在长期欠债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会被执行强制退保,但具体规则因地而异。

另外,成为“老赖”之后,想要通过买保险来“赖账”,也是行不通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投保行为。

③如果债务人是受益人,保单同样不具备避债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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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叔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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