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辛苦工作十多年,终于还清房贷,要回家享受退休生活,却发现自己买的房子被别人住了!
居住者却拿出了法院的调解书,证明了自己是合法取得的房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李女士生活在鹤岗,和丈夫离婚后,她就意识到自己也需要有一套房,才不会婚姻中受气。李女士精挑细选,看中了市中心一套总价64.3万元的新房。但由于开发商的问题,当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李女士不懂这些,只觉得钱付了,房子就算是自己的了。她欣慰地装修了房子,随后为了房款和每月2000多元的房贷,背井离乡前往浙江打工。经过几年辛苦工作,李女士终于还清了10年的房贷,手里也积攒了些许积蓄。人到50岁,她想回家养老了。一想到住在自己房子里的开心生活,她人都要笑出来。可回到家一开门,她发现门锁竟然被换了!她以为自己搞错了,赶紧敲开门,却看到屋里已经精装修一新,甚至有陌生人住在那里。李女士一片茫然,赶紧找到入住者询问情况,结果对方告诉她,这套房子是开发商抵债的,早就过户到了他们名下!李女士气疯了,这可是自己的房子,当年也是签了合同,付了房款,备了案,她还还了这么久的房贷,凭什么开放商能把她的房子拿出去抵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针对本案李女士的情况,其买下的房子是否算她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登记才能生效。”尽管李女士支付了购房款,也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但备案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只有完成产权登记,房产才算她的。由于李女士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房产最终没有正式归属于她,而开发商将房产抵债后,通过法院的调解程序转移给了第三方,导致李女士在法律上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那开发商将已售房屋抵债算违法吗?李女士怎么维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合同约定。”在本案中,开发商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即使是资金困难,也不该擅自处理已经售出的房产。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给她一套房,或者要求赔偿损失。李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后,还能要求赔偿其他损失吗?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李女士开发商违约没有获得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因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其他相关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损失。李女士还可要求开发商对她无法按时入住、生活受到影响产生的精神损害等赔偿。
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房管局备案竟然没用,天大的笑话。银行都放款了,贷款都还完了,还能出这事?”还有网友说:“混乱,产权只有一个,房贷是怎样还进去的。备案用处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