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县制发展的萌芽阶段。
在此期间,县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从最初的区域性范围性质的“县”,到按照天然条件划分的地域性组织,再到出现下属乡里组织的郡县之县。
虽然县制在这个时期内,并未形成一级正式的地方行政管理区划,但其发展进程持续了很长时间,自西周一直延续到战国中后期,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县制也逐渐趋于完整。
本文笔者就为大家详细阐述下,从先秦到隋唐,县制是如何发展的。
先秦时期县始设于西周,但该时期并未出现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县”一字,而是出现了同样语意表达为县的“还”、“睘”、“寰”等字,指的是环绕国都或大城邑的地区,相关史料记载最早见于免瑚与师簋中的丰、郑二地,而“县”只是表示其意义的一个假借字。
同时,在西周时期,县范围内实行的统治较为原始,县在实际意义上更多地指代地域范围,相对的行政管理属性尚显单薄,并未形成一级正式的地方行政管理区划,故此时期也并未设有县一级管理组织或官吏。
进入春秋时期之后,“县”组织开始发展,并且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县鄙之县、县邑之县、郡县之县。
县鄙之县主要是于西周时期存在的区域性范围性质的“县”;县邑之县进步为一种按照天然条件划分的地域性组织,拥有世袭长官,但尚未形成下属的乡里组织,不完备性十分突出,不能视作一级成型的地方行政单位。
《左传·哀公十七年》中记“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今尹,实县申、息,朝陈、蔡,封畛于汝”。
楚将申、息两国所灭,将其设为楚国内之县,并设尹进行管理,此时的申、息两县即为标准的县邑之县;发展至郡县之县,县内出现了三大突出性特征,即区划化、官僚化以及出现下属乡里组织。
郡县之县规模确定,人为政治划分痕迹明显,大夫、令等县级官员去贵族化特征突出,部分国家内出现了县级官吏的属官,例如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在县令之下还设有县司空、县司马、治狱等属官。
先秦时期为整个中国古代县制发展的萌芽阶段,在此时期内县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这一发展进程持续了很长时间,自西周一直持续到战国中后期。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县制也逐渐趋于完整。
西周时期没有正式的县级官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内虽未有统一的正式县令,但楚国的“尹”、晋国的“大夫”、鲁国之“宰”、秦国于商鞅改革之后所设的“令”,皆为中国古代县令之雏形。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王扫六合,与军事、政治大一统接踵而至的便是制度的统一。
自西周延续而来的分封制被废除,战国时期各国改革推行的郡县之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故县制虽创于春秋战国时期,但成于秦。
《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秦县令、长为一县长官,按照户数的多少确定了秦朝县级长官的二级区分。
同时县令、长身负教化、司法、征发徭役、进献贡物等多项职掌。
汉承秦制,略有发展。
《后汉书》记:“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
汉代将县按照规模的不同分为三级,行政长官也因统县规模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俸禄。
同时此时期也出现了许多与县同级的行政区划,如列国所食之“国”、皇后、太子、公主等所食之“邑”、蛮夷所占之“道”。
其中行政长官的待遇也如县令,“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
汉代县令的执掌相较前朝更为全面,“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涉及到劝导、诉讼、劝农、收税、监督等各方面。
总体而言,汉代县令长拥有较大地行政自主权,虽“于太守称属”,但往往“自行其意,不为上官所夺”,地方自治特点突出。
魏晋南北朝时期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后,军阀混战开始,秦汉以来形成的国家统一局面逐渐被打破。
曹丕称帝正式结束了刘汉四百年的统治,此后中国进入了继春秋战国之后的第二个大动乱时代。
此时期社会动荡,政权更迭频繁,县制大致沿袭前朝遗制,但同时注入了明显的时代特色。
三国时期县制大致与汉代相同,令长皆置。
晋承汉制,“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
虽仍按户口数量区分令长,但具体的界定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晋千户以上,州郡治五百以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
已由汉制区分标准的万户转变为千户,县令品位也因县规模不同,由六品至九品变化不等。
同时增加了县令的迁转规定,官员从政须有县级为宰之经历,“不经县宰,不得入为台郎”。
此时期县令职能一如前制繁冗复杂,其突出的时代特征便是县令拥有部分兵权,部分县令常加将军之名。
南朝各代县制大都与前朝无异,但四朝内县令的职称、品级与俸禄不甚相同:南朝宋设置县令、长,规定“县令千石至六百石,长五百石”,县令长秩俸由千石至五百石,其品级也由六品至八品;南朝齐复设相,“县令、相。
郡县为国者,为内史、相”;梁制同将县级长官按照县规模的大小区分,大县为令,小县为长,行政单位为国者,长官称为相。
值得注意的是梁朝县制中县令品级共置七等“县制七班,用人各拟内职”;陈制中着重突出建康令,品级与俸禄相较于普通县令较长:普通县令相以五千户为准,以上秩千石、居八品,以下秩六百石、居九品。
建康令秩千石、居七品。
北朝县制变化之中,尤以北魏与北齐为剧。
北魏一县之内置三令长,“县置三令长,八品者”。三令长分为上中下三等,品级由正六品下阶至正八品下阶。其中洛阳令享有特殊地位,品级为从五品下阶。
后魏前期县级长官令长并行,后期渐以令偏多,其制延续至北齐、北周,长已完全消失,县令成为县级长官的唯一称谓。
北朝县制变化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北齐,北齐治县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单分上中下三级,自上上之县至下下之县凡共九等。
同时元武帝对县令选任进行改革,士人得以入官任令。
同时由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北朝诸县令军事职能仍十分突出。
魏晋南朝时期县制大都沿袭秦汉之制,按照规模不同进行等级划分,分设县令长。
北朝时期县制开始产生了不同变化,虽其仍带有自秦汉以来传承而下的县制传统的印记,但开拓与创新同样可见,例如县令长名称变化、县令任期制度的出现等,为隋唐时期县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隋的建立结束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乱世格局。
隋唐县制一改前朝传统,虽有因袭前朝遗制之处,但创新之地颇多,开启了不同于秦汉县制的中国古代县制发展的第二大阶段。
隋初县制因循北齐三等九级制,后于开皇十四年(594)将上中下三等县制改为上、中、中下、下四等,隋炀帝时期诸县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为划分标准将四等县制因袭。
这种县等的划分标准相较于前朝仅以户等划分有所进步,同时兼虑政治、地理区位等因素。
县令设置方面隋沿袭了魏晋时期崇重京县权威的传统,与县等不同相应,不同县等的县令品级也不相同。
隋文帝时期的长安、大兴两县县令品级为正五品下,之后与隋炀帝时期增设的河南、洛阳两地县令同升为正五品。
雍州地处京畿之地,其地县令虽未有品级上的优待,但其迁转、升迁相较更有优势。
隋代规定了县令任期的具体标准“刺史、县令,三年一迁”,同时废除了南北朝以来地方官员自辟僚属之制,“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
建唐伊始,中国古代县制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唐代县制的突出发展与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为县等的细化与区分。
北齐至隋的等级县制在唐代得以延续,但其等级划分更多地考虑到地理区位、户口多寡、政务多少等因素,故等级界定更为繁杂与具体。
唐代前期县制共分七等,“大唐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之差”,至唐代后期,县制等级划分演变为十等,“唐制有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之差。……其后又有次赤、次畿之名”。
县级行政区划细分的同时县级行政组织中县令等级差距也被拉大:赤县县令官从正五品,中、下县县令官从正七品或从七品。
二为县令管理制度的创新,包括任期制度、县令考核制度、犯赃连坐制度、任职回避制度等。
以任期制度为例:唐代县令实行限任制,即对县令的任期期限进行规定。
《唐会要》载“贞元九年(793)七月制,县令以四考为限,无替者宜至五考”,同书记:“宝应元年(762)五月十九日制,州县官自今已后,三考一替”。
虽因地域、时期等不同唐代县令的任期有所变化,但总观其变统以三四年为制。
县制发展至唐已基本定型,县级行政区划与行政组织的发展已较为完备。
隋唐时期的县制中既可窥见秦汉县制之迹,更多可见其创新之处,为宋代县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体来说,从先秦到隋唐,中国的县制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最初的简单户籍管理到逐渐细分、差别化的行政区划和管理制度,县制在中国的发展逐渐成熟,并为后来的宋代县制奠定了基础。
县制的发展不仅反映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也是中国政治制度演变的一个缩影。
在现代社会中,县级行政管理在我国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使得了解和掌握中国历史上县制的发展,对于理解和研究当代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现象,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不完备性十分突出,不能视作一级成型的地方行政单位
朝政上的事情,基本上不用汉景帝太费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