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减肥咖啡”中掺有有毒原料仍出售一美发店老板获刑半年
来洪英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追求减肥瘦身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产品的安全性,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产品会对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甚至致命。3月11日,广平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2024年6月,成女士在某平台浏览视频时,被该平台某账号推荐的一款“减肥咖啡”所吸引,随即添加了账号所有人栗某微信号,并通过微信先后五次购买了该“减肥咖啡”。在使用三次后,成女士身体出现头疼、恶心、睡不着觉等症状。因怀疑该“减肥咖啡”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成女士便自行找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该“减肥咖啡”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遂至广平县公安局进行报案。
2024年8月14日,广平县公安局将成女士提供的“减肥咖啡”送检至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检测检验发现该“减肥咖啡”中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2024年8月25日,广平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30日,栗某被传唤至广平县公安局。据栗某交代,2023年初,因为其想瘦身,便在某平台添加张某微信购买了该款“减肥咖啡”,服用后感觉有效果。因栗某经营着一家美发店,部分顾客询问她如何减肥且也想使用该款产品减肥,栗某便有了销售该款“减肥咖啡”增加收入的想法。
2023年至2024年,栗某通过微信从张某手中购进“减肥咖啡”,并从某平台购买带有“某品牌”字样的塑料袋、包装盒,将购进的“减肥咖啡”添加奶粉、芝麻糊后分装进塑料袋内,再放入标有“某品牌”字样的纸筒中重新包装,然后经网络平台、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宣传销售。截至案发,栗某通过微信共销售16笔,金额合计10068元,除成本后获利5000元左右。2024年12月26日,广平县公安局以栗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移送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栗某通过网络从不明身份人员处购进减肥产品对外销售,无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所购进的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可认定其主观明知。对此,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栗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栗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今年1月17日,广平检察院以栗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河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