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意见》共30条,分为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快速办理、综合治理以及附则六部分,内容全面、法网严密。其中,立案与侦查部分对立案标准、道路、机动车认定、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作了规定;刑事追究部分对从重、从宽处理情形、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认定、量刑标准,公益服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等作了规定;快速办理部分对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原则、范围、期限、流程等内容作了规定。
《意见》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比如,《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规定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二是织密法网,严密规则。《意见》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比如,《意见》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确保不枉不纵;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更加注重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意见》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比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程序不减权利,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一是明确符合规定情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二是进一步简化办案手续。规定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三是明确对拟适用缓刑的人员,一般不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四是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允许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制作文书,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网上办案平台流转卷宗和文书。
《意见》从三方面要求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酒驾醉驾预防宣传应当成为执法司法机关的常态化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险性,让“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加强协同治理。酒驾醉驾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酒驾醉驾治理问题,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三是加强教育改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方针。在醉驾案件办理中,要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矫正,防范再犯。
醉驾从重处理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从宽处理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自首、坦白、立功的;
自愿认罪认罚的;
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
醉驾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处罚金的判决依据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
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
该如何定罪
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自动投案的界定
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