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发往玉林一家电器公司的电风扇摇头配件,却阴错阳差地送到了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丽公司)(详见本报2020年12月28日第7版报道)。近日,由此次乌龙事件引发的南宁多丽公司状告广西多一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一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以多丽公司胜诉告终。
法院认为,多一丽公司将与多丽公司“多丽”字号和商标高度近似的“多一丽”字样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多一丽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多一丽”或与“多丽”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赔偿原告多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公证人员调查取证的产品,“比多丽”这个商标早在2019年10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
两款电风扇摇头电机外观展示:左为多丽公司采用的,右为当时错送到多丽公司的
“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维权打假,它(多一丽公司)岂不是自投罗网?”最后,经多丽公司委托的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打假维权团队多方调查取证之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多一丽公司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多一丽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任何侵犯多丽公司权益的行为,并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万元。
2021年4月1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后,于同年11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原告多丽公司陈述,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自身的“多丽”字号和“DUOLI多丽”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广西区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丽公司生产及销售的“多丽”“DUOLI多丽”系列家电商品,已连续多年获得“名牌产品”称号。
原告控诉:多一丽非多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多丽公司认为,多一丽公司在明知多丽公司“多丽”字号和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注册与多丽公司企业字号近似的企业名称,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多丽”字样作为企业简称,生产、销售与“多丽”字号和商标近似的带有“比多丽”标识的电风扇,引人误认为与多丽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造成误认与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多丽”商标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的“比多丽”对比
为维护多丽公司的合法权益,制止多一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丽公司故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明确指控多一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两个:1.多一丽公司将与多丽公司“多丽”字号和商标高度近似的“多一丽”字样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2.多一丽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多丽”或“多一丽”字样作为企业简称。
对此,多一丽公司辩称,公司所使用的“多一丽”文字与涉案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在文字结构、发音上存在显著区别,不足以误导公众和不存在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所以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字号和商标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多丽”既多丽公司的字号,由是其注册商标。从成立至今,获得多项荣誉奖项和荣誉称号。多年来,多丽公司还举办了各种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可以认定涉案“多丽”字号及商标远在多一丽公司登记注册前至少在广西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字号。再次,多一丽公司成立于2019年,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且是市场后进入者,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仍未主动避让,将与多丽公司企业名称近似的“多一丽”字号登记注册和使用。
综上,多一丽公司将与多丽公司“多丽”字号和商标高度近似的“多一丽”字样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多一丽公司与多丽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该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判决多一丽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
关于多一丽公司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多一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多丽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字号的知名度、多一丽公司的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酌定多一丽公司赔偿多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数额为3万元。
最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多一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多一丽”或与“多丽”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被告多一丽公司赔偿原告多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