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养老难,夫妻共同财产被前夫骗

龙亚博的心 2024-08-14 17:02:33

夫妻原本应该是生命中一生的是陪伴和慰藉,但当生活中出现故意的欺骗,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时候,夫妻双方也就走到了终点。

我叫张亚萍,是1953年12月5日生人,一个72岁的老太太,家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粮管所楼5单元202号,农村户口,没有生育过子女。

1992年4月份我跟清河发电厂运输分厂的材料员李忠斌结婚了,我们都是再婚,我们在一起生活20多年,在这期间,他不断转移我们婚内共同财产,造成我们感情破裂,于是我们俩在2020年11月4号在清河区法院办理的离婚,这20多年的工资加上退休时给的10万元他至少应该有61万多,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法院于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说李忠斌在银行没有存款,枉然藐视民法典规定,把我个人名下的32万元存款分给他8.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综合诉求是根据民法典规定,让李忠斌返还我个人名下财产8.2万元,同时把这些年我们婚内一起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收入予以分割,让我一个孤苦无依的七旬老人,有一个安详和谐的养老生活,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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