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销售收款现金流列报的若干思考

贵企业财 2024-12-12 13:12:38
一、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三年是个分水岭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销售模式,其实目的还是一种促销。 一般来说,三年是一个分水岭,三年以下的分期,我们通常认为不具有融资性质,按正常的销售处理。 而一旦超过三年,就变得复杂了,它就具备融资性质。相当于采购方而言属无偿占用了销售方的资金,而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对销售方而言则具有投资性质,除正常的销售价格外,还想获得一定的资金回报,属投资活动。 二、不超过三年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财务处理 在会计上直接借应收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超过三年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财务处理 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分期收款的现值应收款中间的差异,为未税金额, 收款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同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 四、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第一、 不具备融资性质的销售,就是正常的销售,列示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对应的采购方列示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第二、超过三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行为具有投、融资性质。 1、对销售方,当期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投资活动现金流,应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 2、对采购方,分期付款采购的商品,每期付款额中,当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属筹资性质,应列示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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