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广州南沙警方经过两个多月缜密侦查,奔赴广西来宾、宾阳等地全链条摧毁了一个QQ网络诈骗团伙,共抓获包括操盘手、取款手、收购倒卖银行卡人员等在内的团伙成员12名。
宾阳廖某“犯事”,被河南某法院判了公诉机关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出生,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0月底,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某某先后找来朴某、蔡某某、赵某2三人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3张,马某的中原银行的银行卡1张,赵某2的建设银行地银行卡1张,操作上述银行卡收取资金和转移资金,流水金额1445000元,其中马某的中原银行的银行卡中流入的资金包含了被害人王某某转入的50000元被骗资金。
2023年10月3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尉氏县某某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底,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某某先后找来朴某、蔡某某、赵某2三人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3张,马某的中原银行卡1张,赵某2的建设银行卡1张,操作上述银行卡收取资金和转移资金,流水金额1445000元,其中马某的中原银行的银行卡中流入的资金包含了被害人王沛沛转入的50000元被骗资金,廖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23年10月3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尉氏县某某局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而寻找转账工具和提供转账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廖某某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参考:(2024)豫0223刑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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