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一半彩礼,也签了订婚协议,但不代表可以强行发生性关系。
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3年。
男方母亲甄女士不服,且宣判时律师不在场,直言:“我儿子不接受判决,当庭就提出上诉。”
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是女方骗婚,还是男方违背了妇女意愿?
今年1月30日,男方席某(27岁)和女方(24岁)经当地婚介所介绍认识。
5月1日,在中间人的见证下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
另一半彩礼在迎娶时支付,席某和父母一起在字据上摁了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席某父母全款买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当时两人还没有领结婚证,订婚收彩礼协议属于民间习俗,他们同时签字摁手印签订了订婚收彩礼协议。
协议上说明,如果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
如结婚前女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订婚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2日,按照当地风俗女方举行回门宴。当天下午,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性关系。
怎料当天晚上,女方就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称被席某强暴。
为什么前脚订婚,后脚就告强奸,中间这三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按照男方妈妈甄女士的说法,女方发生完性关系就让男方马上回家拿房本加上她名字,同时还要补上剩余的10万彩礼。
因为刚给完女方10万,男方暂时没有那么多钱给剩余的彩礼,加上房本也不在手上,所以没有即刻满足女方的要求。
女方开始闹脾气,称男方如果不给,就告她强奸。于是5月4日,女方把男方告了。
当着警察的面,甄女士给女方写保证书,承诺一定在房子上加上她名字。
隔了一天,5月5号,甄女士拿来了房本,但女方说太晚了,男方不珍惜他。
于是5号男方被警察带走,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6日被起诉到阳高县法院,8月24日开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之所以判定男方强奸罪,是因为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男方当庭承认自己强奸。
而且女方提供了手臂的淤青,表示当下不是自愿,是被强行拖拽造成的。
甄女士自儿子被带走后一直没见过儿子,直到一审再见他,已隔了203天。
从开庭到宣判仅仅40分钟,甄女士不服,直指法官只听信女方一面之词。
她请的两位律师,当天都在外地参加庭审,都没有在宣判现场。
因为宣判是突然通知的,男方律师殷清利律师表示,他根本赶不过去。
而且他已经在11月28号向法院提交了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但法庭都没有采纳。
甄女士一直向记者反馈他儿子没有强奸,称所谓的认罪只是他儿子‘嗯’了一句。
其实早在9月份,法院是有组织调解的,但甄女士认为,同意调解就是认下强奸,所以不同意。
婚没有结成,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没退,也不同意签订谅解书。
既然没有协商的余地,最终只能走法律途径了。男方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没有民事赔偿,当庭就提出上诉。
因为这件事在社会上的影响巨大,不少网友开始站队。
有人站男方,指责女方骗婚,告强奸进行敲诈,称女方有过婚史,和婚介所勾结等。
但更多人还是相信法律,认为即便是签了订婚协议,只要女方不愿意,男方就不能违背妇女意愿。
哪怕调解提议,让男方马上在房本上加上名字,也立刻支付剩余的10万,继续保持婚姻。
可强奸就是强奸,不是彩礼和房本名字的问题,女方选择维权,又怎么会同意继续嫁给强奸犯呢?
关于不少自媒体为了博流量,传播女方“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也被公开证实均为不实信息。
这件事,你们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