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老师约姐妹俩滚床单,上网课时投屏忘记关,通过聊天截屏流出

张胖胖哎 2022-12-23 21:48:39

浙江温州,网传一名中学老师上网课时,不慎将自己微信聊天记录投屏了,从聊天截屏可以看到,该老师同时约两名女子滚床单,其聊天内容之污秽,尺度之大,让人看得不由得红了脸!

从视 频可以了解到,这名老师是某民办中学的政 治课老师,他正准备给学生讲解哲学部分的要点内容。老师说自己要投屏了,结果下一秒投屏出来的却是自己微信的聊天记录。

和该老师聊天的是一名女子,对方称呼这名老师为“哥哥”,而该老师则和女子约好,和女子及其妹妹一起做不可描述的事情。当地教育局表示,学校正在核查此事,如果情况属实,会解聘该老师。

我觉得,虽说聊天记录是个人隐私,他人无权侵犯,但该老师自己不慎放出来,也不怪网友们看得仔细了。目前这件事还在调查中,如果属实的话,不知道该老师要怎么面对自己学生。

身为一名老师,不只是给学生传道受业解惑,更要在生活中给孩子树立一个好榜样,教书育人,但该老师不雅聊天记录曝光后,他在学生面前树立的形象就会轰然倒塌。

聊天记录其实也从侧面反映了该老师的品行和为人,这么污秽的聊天内容,不由得让人面红耳赤,也难怪引发网友猜疑。

该老师看起来年纪也不小,应该也有自己的家庭,不知道他的妻子看到这些内容,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妻子提出离 婚,法 院是予以支持的,该老师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 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 院提出离 婚诉讼。  法 院审理离 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

而《民法典》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 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

还有一种可能是该老师并没有结婚,是孤家寡人一个,但如果是正常男女朋友,即使聊天内容尺度稍微大一点也就不说什么了,但从该老师聊天内容可以看得出,他约的不只是女子还有女子妹妹,很显然这就不是单纯的男女朋友处关系了。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怎么定性呢?

根据《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 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 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 乱罪,是指聚 集众人进行集 体 淫 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 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 乱活动。

虽然同时和两个女人发 生 关 系不算聚众淫 乱,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 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使该老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估计拘留罚款是少不了。

该老师一个无心之失,给自己带来的各种麻烦,不仅面临自己职业生涯的结束,还可以带来牢狱之灾,但作为老师,应该树人先树德,如果平时洁身自好,又怎么会有这么多麻烦事呢?对此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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