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随亲妈落户在外婆家,分得32万拆迁款

南方老纪 2025-01-24 11:54:31

浙江一女子离婚后与女儿户口登记在娘家,因房屋拆迁获得250余万补偿款。

7年后,女子为再婚将女儿抚养权变更给前夫,前夫认为女儿应得30万拆迁款应随监护权转移,以女儿名义起诉前妻。

母亲辩称已将钱用于女儿日常开销,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2012年,莫女士与陈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年仅7岁的女儿小英判给莫女士抚养。

离婚后,莫女士带着小英投靠父母,将两人户口一同迁入娘家的户口本。

为了给女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莫女士不仅在市区租了房子,还添置了一辆私家车代步。

她对女儿的教育投入更是毫不吝啬,光是学习古筝这一项,3年就花去了6万元。

2015年,莫女士父母家的房子被政府征收拆迁,由于莫女士和小英的户口都在这套房子上,按人头分得了250余万拆迁补偿款。

这笔意外之财让母女俩的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提升。

时光飞逝,到了2019年,小英已经14岁。

这时的莫女士萌生了再婚的想法,她觉得带着女儿不太方便,便主动与前夫陈先生商议变更抚养权。

陈先生欣然同意接女儿回家,但提出一个要求:当年属于小英的那份拆迁补偿款也应该一并转交给他保管。

莫女士听后大为不解:"这可是我父母的房子拆迁,我和女儿不过是暂住而已,再说这些年养育小英,光是大额支出就花了20多万,娘家也帮衬了不少,就算小英有那份拆迁款,也早就用在她的日常开销上了。"

陈先生却认为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他坚持认为:"拆迁补偿是按人头计算的,小英作为户口本上的成员,理应得到属于她的那份补偿款,现在我是她的监护人,这笔钱自然应该由我来保管。"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无奈之下,陈先生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2万余元补偿款。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院经调查核实,当时拆迁补偿确实是按人头计算,作为户口本上的成员之一,小英依法享有部分补偿款,计算后约为32万元。

对于莫女士提出的已将拆迁款用于抚养费的抗辩,法院并不认可。

法院认为:其购置车辆等财产均未登记在小英名下,而租房、培训等支出属于父母法定的抚养义务范畴,不应由小英承担,更不能用其应得的拆迁款抵扣。

最终,法院判决莫女士应将32万元补偿款移交给现任监护人陈先生保管。

写在最后

网友说:莫女士太傻了,她就不该移交抚养权,带着女儿嫁人又有何不可呢?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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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老纪

简介:聊点普通人能听懂的法律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