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公正: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书与投诉举报的重要性

吉利解盘 2024-07-27 23:51:21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尽管存在一审和二审制度,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仅具形式,缺乏深入审查。地方法院经常将低改判率作为法官业绩的关键评价指标,这一做法可能引导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倾向于支持一审判决,以避免改判率的提高。此外,二审中的改判需要经历严格的内部审批流程,包括需要庭长签字等步骤,这种程序的复杂性也相应减少了改判的实际可能性。

对于民事案件,约17.2%的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并申请再审。然而,仅有17.4%至23.6%的再审申请能够成功启动再审程序,且这些案件中最终获得改判的比例约为6.2%至7.4%。换言之,每100个提交再审请求的案件中,大约有17到23个能够成功立案,其中约三分之一可能会改判。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依靠律师,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呢?实际上,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无论是否委托律师,当事人均可启动再审程序。不过,委托专业人士可能会增加立案和改判的概率,有助于案件成功进入那17.4%至23.6%的立案率和6.2%到7.4%的改判率范围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一的规定,只要案件符合规定的13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再审,而非简单“可以”再审。这些情形包括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为伪造等。在操作实务中,法院通常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的具体内容及理由进行判断。目前,许多地方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已取消了听证环节,转而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这使得再审申请书的专业性和详尽程度变得尤为关键。

本人与中信出版集团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本人认为是归功于专业的再审申请书及投诉举报等辅助手段。以下分享再审申请书和举报信,供需要的人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的经营者):姓名,性别,生日,民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尊敬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申请人***,因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10知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 依法撤销(2023)赣10知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

2. 依法撤销(2023)赣1026知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

3. 要求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4.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案情回顾及判决情况:

申请人在淘宝平台曾经销售的商品中部分内容涉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周期》。涉案商品销售了7单累计金额36.16元。

中信出版集团在申请人关闭淘宝店大半年后以同一公证行为分两案提起异地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供核实为由,酌定赔偿2000元,两案共赔偿4000元。

二审过程中,尽管申请人要求核对淘宝后台数据以证明实际所得,但审判员未采纳此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法院缺乏管辖权

申请人长期居住于上海,从未离开。涉诉淘宝网店使用申请人的手机及计算机运营,终端IP地址位于上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注册的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已注销)非淘宝店实际经营地。网店自2022年9月1日开业,至2022年11月10日已关闭。在原告提起停止侵权诉讼前,已关闭超过半年。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及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并非独立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应由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由于申请人缺乏诉讼经验,一审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和二审法院也未对管辖权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曾在江西省居住或经营,故请求撤销无管辖权的法院判决。

二、原判决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经济损失的证据,也未提供合理开支的证据。

合理开支的赔偿请求需提交合同、票据等证据,并经法院审查确认相关支出已实际发生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后,方能认定为合理开支。

本案中,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合同、票据等证据证明合理开支。公证费和诉讼相关开支并非其制止侵权行为所必需的合理开支。对方在发现侵权后未采取制止措施,而是选择批量公证,并在放任侵权大半年后以同一公证行为分开立案起诉。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仅涉及申请人的淘宝店,还包括其他不相关店铺。中信出版集团基于与本案相同的侵权作品,在全国范围对大量中小商户提起批量维权诉讼,其维权索赔总额远超权利人实际损失,明显获取额外利益。

尽管中信出版集团声称应由被告赔偿其维权支出,但始终未向法院提供相关开支的证明,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法院未对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主张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申请人的淘宝店于2022年11月10日关闭。对方公证证书在2022年11月24日生效前,店铺已关闭近半月。对方在2023年6月6日提起诉讼前,该店铺已关闭超过半年。尽管对方明知应知侵权行为早已停止,仍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其滥用诉权目的显然并非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是将批量诉讼作为牟利手段,待成功立案后再撤回无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法院未能评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主张的合理性。

四、应适用法定赔偿,而非酌定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需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赔偿。本案中,对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成为关键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旨在证明实际所得及大众认知,即该短暂且迅速纠正的行为未给中信出版集团造成实际损失,关注点应为赔偿数额的法律认定。二审法院未当庭核实关键证据,并在判决书中偷换概念,驳回证据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晰,原始载体数据可供核对,应适用法定赔偿,不适用酌定赔偿。

申请人已明确说明被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溯侵权源头提供有利线索,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发现淘宝网店销售行为可能涉嫌侵权后,申请人立即主动删除所有商品,无故意侵权,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廉政监督意见

本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个体工商户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已注销>的经营者),身份证号,手机,地址。

作为(2024)赣民申2229号和(2024)赣民申2230号案件的再审申诉人,本人实名举报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处理  (2023)赣10知民终24号 和(2023)赣10知民终25号  两起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判长为王健,审判员为黄皓、范宣。

一、开庭不准时

审判员开庭迟到,两案合并审理的时间仅约半小时,妨碍了上诉人充分答辩,庭审被迫提前结束。原因是法院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已在等候庭审。

二、诱导口供,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开庭前,书记员向上诉人展示被上诉人的答辩状,提及“小丽夏图书店在一审时未参与诉讼,但进行了应诉答辩,应视为宜黄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庭审讨论管辖权异议时,我询问法官:“一审未提管辖异议,是否意味着在二审中不能再提?”法官(坐左边的女法官)诱导性反问:“你是要撤回管辖异议吗?”以上情况表明:

1. 法官诱导当事人撤回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

2. 判决书中所述“上诉人认为宜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非事实,上诉人并未这样认为。

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未能出席庭审提供原始载体供核实为由,酌定赔偿2000元,两案共赔偿4000元。因此,二审上诉人从上海远赴江西参与庭审,并当庭要求核对淘宝后台数据以证明实际所得。但审判员(坐左边的女法官)直接拒绝,回答“不用”。审判员(坐右边的男法官)庭后直言:“赔的不是违法所得,而是对方的维权费。”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本案不存在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况,故应采用法定赔偿而非酌定赔偿。

四、滥用自由裁量权

中信出版集团未提供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证据。合理开支的赔偿请求须提交合同、票据等证据,并经法院审查确认相关支出已实际发生且合理必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已明确指出中信出版集团缺乏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证据证明,但二审法院未予理会。

五、乱收诉讼费的情况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缴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缴纳标准缴纳。”按照财产案件,赔偿金不超过1万元的诉讼费是50元。因此,对于这两起案件而言,适当的诉讼费应是50元乘以2,即100元。

然而,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收取的诉讼费为1000元乘以2,共计2000元。在本人向法院院长和通过12368投诉均未能解决问题后,最终通过12345投诉,才得以退还950元乘以2,共计1900元诉讼费。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内部文件”超标准收费的行为,显然不只针对我个人的案件。我恳请高院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并纠正违反《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法院“内部文件”。

综上所述,恳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调查,并依法处理。谢谢!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当事人:

如果您询问投诉举报是否有效,根据我的经验,我的再审申请在提交后长时间没有任何回应。然而,当我在12388.gov.cn和12309.gov.cn上对法官枉法裁判进行投诉举报之后,几天内就收到了“已经立案”的预通知,7月25日收到了正式的案件受理通知,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投诉举报和廉政监督是保障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重要权利,应当被积极行使。

关于近期网友咨询的“异地法院来电协商赔偿”问题,如果您在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前接到此类电话,建议您不要理会,等待收到立案通知书后,您可以提交一份“管辖权异议”至法院。我曾经的失误让我深刻认识到,如果在一审开庭前就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就能避免后续的一系列问题。而作为无任何诉讼经验的普通人,根本不会想到异地可以提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成立后,该案也就被撤销了。

至于法院乱收诉讼费的问题,虽然我通过投诉成功退回了多收的诉讼费,但如果不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上级部门的介入,以法院内部文件乱收费的情况仍在继续。希望通过对我个人案例的分享和投诉,能够将这一问题反应给相关部门,从而帮助更多的人。

技术交流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本文来源于“吉利解盘”,作者jilijiepan。从业资格:A202111230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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