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是怎么阅卷的

阅卷是辩护的基础。刑事诉讼三方参与主体,控方、辩方(被告人自我辩护,也当然归入辩方)和审判方。其中审判方居中裁判,不会亲自上场打擂。控方与辩方是攻守的双方,控方指控犯罪为攻方,辩方防御指控处于守方地位。
控方攻击使用的武器是证据,而辩方必须先认识了解证据瑕疵缺陷,才能做到有效辩护。证据以卷宗形式呈现,因此律师需要从审阅卷宗发现非法证据、无关证据以及不实证据等“瑕疵”,化解控方指控的杀伤力,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阅卷呢?我们先从为什么要阅卷开始谈起。指控犯罪必须有事实依据,而且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既然指控犯罪应当依据事实,我们就需要了解证明事实的证据的存在形式。这是其一。
第二,刑事审判依据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不阅卷就不知道指控的法律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是否由曲解或者不真实的情况发生。所有这些不阅卷就无法了解事实,无法对控方的指控有理有力的反驳。
如前所述,证据是以卷宗的形式存在于个案之中。所以,卷宗就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武器。辩护律师必须阅卷,而且要以辩证、批判性思维审阅卷宗。
一、辩证地看待卷宗中的证据
什么是辩证、批判性阅卷?控方提出证据的目的是指控犯罪,所以我们看到的卷宗都是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按照控方的逻辑和证明目的审阅证据,就会陷入指控犯罪的境地。如此以来就成了新的控方,辩护不仅没有发挥辩方作用,反而增加了控方的力量。因此,辩护律师必须秉持辩证、批判性思维审阅卷宗。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证据亦然,辩方看到的和控方看到的虽然是同一份证据,但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这也是事物多面性的体现,也是人认识事物的不同角度的结果——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这就是辩证思维,不同角度审查、思考和分析,结论不一。
记得《一句顶一万句》中杨百顺把老马在老段给母亲过寿的酒席上的故意躲避老杨的话头讲给老杨听时,老杨一巴掌打过去,嘴里说“好话让你说成了坏话。”同一个事,不同人有不同认识,目的不同,描述也不相同。这是老杨最朴素的认识。同理,对同一份证据的认识、叙述也会因角度、个人倾向以及目的不同,也会呈现不同的结果。刑事诉讼也离不开客观存在的世界,离不开实实在在的生活,同样一件事,表达不同、角度不同,或者认识不同,结果迥异。

当然,刑事诉讼有其独特的规则,对证据审查也有明确的规范。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会在如何阅卷中分享,此处暂且搁下不提。
综上,卷宗是指控的武器,辩护律师要了解武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目的,所以也要阅卷,找存在的问题。而且,辩护律师不仅要阅卷,还要阅得滚瓜烂熟,对核心证据反复思考琢磨,烂熟于胸。
辩证看待事物的思维是阅卷的前提,如果不具备就会越看越迷瞪,最后要么劝被告人认罪,成为第二公诉人,要么稀里糊涂,不明就里。因此,阅卷首先要姿势正确。有站位、有立场、有态度,是姿势正确的基础。
辩护律师的地位和责任决定其应当具备无罪、罪轻的辩护思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法律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责任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批判性地审查在案证据,俗称找问题。
事物的多面性是辩证思维存在的基础。一份证据出现在卷宗之中,既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相关行为,也可能证明被告人实施的不是犯罪行为。比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控方认为采购合同是被告人为虚开而采取的形式上合法行为,但本质是被告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环。但是,该份证据是不是也可以证明行为人与相对方存在真实交易呢?当然可以,比如配合运输单据和出入库单据以及相对方接收货物的记录,该采购合同就是推翻虚开推定的有力的客观证据。
辩证思维实质就是批判性地看待事物或者事件。辩护律师作为提出无罪、罪轻责任的一方,必须批判性地审阅证据。比如一份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本案是否关联,是否真实……均需要综合地、全面审查其三性两力。
二、精熟法律和证据规则
阅卷的目的是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并掌握核心事实。核心事实不复杂,为此就要求辩护律师把厚厚的卷宗读薄。但如何才能读透事实、读薄卷宗呢?紧抓犯罪构成要件、罪轻以及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发现指控的核心事实,审查核心证据。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大量的案件材料是关于审计、投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等。若该案件不具备社会性特征的,就不需要在犯罪数额上付出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是在有没有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个层面重点审查证据。
具备读薄卷宗的能力要求辩护律师必须熟悉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程序规定、证据规则等等。比如在强奸罪案件中,核心的有罪供述笔录形成于立案侦查之前的,是办案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方式取得的,那就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证,不能排除合法性的,也应作为非法证据要求排除。
心中有法,阅卷才有思路。比如在讯问笔录的首部,应当注意讯问地点、讯问时间、讯问人员等内容,同时又要与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比对,发现是否存在未立先侦的情况。记得在之前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我们发现在刑事立案之前,办案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这种方式显然是违法的。法庭质证环节我们依法提出要求排非,控方矢口否认,称那是笔误。但是卷宗中除了该笔录之外,还有让被告人签署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义务告知文件。控方虽然也在回应属于笔误,但是面对如此详实的未立案先侦查的违法情况,法院最终将违法侦查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
如果不具备法律知识,就没有这种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意识和能力,辩护律师是时时刻刻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完成阅卷的。

三、递进且重点突破式阅卷
第一粗读。了解各卷宗材料基本内容,列出各卷宗的目录,便于之后的审阅查询。第二细读。不放过能发现的任何一个细节证据,对于某重点材料要反复思考。第三边温习边整体思考。结合会见以及其他案件材料,整体审查案件事实。第四搭建辩护证据体系。搭建新的事实和证据体系本质上属于转守为攻了。
值得注意的是,阅卷可以打乱指控的卷宗顺序,比如将言词证据放一起比对,或者将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放在一起。
核心证据重点看,反复看,与其他关联证据对比着看,直到把关键的事实想清楚,弄明白。记得在之前办理的一起强奸罪案件中,我在二审介入。证据类型挺全乎,内容也挺丰富,但是仔细读就会发现核心证据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笔录。经过反复阅读、思考和比对,二者存在根本矛盾。虽然在发生性关系的细节上确实一致,但核心事实即关于强迫行为的描述并不同。如果只关注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极易得出有罪的结论。但是强奸罪的核心可不是发生性关系,而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即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这才是本罪核心。
因为一份笔录中记载的表述内容往往是交叉的,可能也会有猜测或者推定的内容,于是就需要抽丝剥茧地将笔录中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内容找出来。这个案件非常特殊,被告人先否认,再承认,又否认,其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有证据审查问题,也有认识分歧问题。总之,初看笔录根本无法使法官相信没有强奸的结论,即便存在一定的矛盾,也不能卸下其心中疑虑。
尤其涉及翻供的问题,没有十分合理的理由,很难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确实很棘手。初见法官时,法官也称初步决定是不开庭审理,虽然我们也提交了开庭申请,但是在没有足够的理由促使法官相信案件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争取开庭就很难。于是我们将通过逐一比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笔录,并将不一致的内容分别记录下来,将关于强迫女方的核心表述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来,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比对。该比对结果可以清晰地呈现出两个完全不同的事实。由此得出结论:必有一方笔录虚假。若被告人供述为真,被害人笔录必假。反之亦然。若被害人笔录为假,整案证据只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因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故孤证不能定罪。而如果被告人供述虚假,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最终法官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发回重审。
对于存在问题的证据或者案件,应当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重点证据重点审查,反复思考推敲,只要存在破绽,总能找到突破。所谓念念不忘,必有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