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监所监视居住期间讯问地点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违反规定取得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排除。而讯问地点又会因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同而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被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在拘留前是传唤或拘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由此可知,行为人在被传唤后最长在48小时内,必须被送看守所羁押,否则就属于违法办案。如果没有在看守所讯问形成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当排除。
既然讯问地点如此重要,可能直接影响证据合法性,所以我们有必要重点审查讯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以便发现非法证据。
一、询问/讯问地点
(一)刑事立案之前
刑事立案之前办案机关通常是传唤行为人到案接受询问。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之前的传唤并无特别限制,实践中常在办案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刑事立案之前,传唤最长24小时(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超过24小时),此期间在办案机关办案场所接受询问。若在24小时之内决定拘留的,最长仍有24小时可能在办案机关的办案场所。超过24小时的就会被送往看守所,此后的讯问地点也就在看守所(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除外)。
对于异地办案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传唤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由此可见,刑事立案立案之前的询问在办案机关的办案场所或者行为人住所询问。

(二)刑事立案之后
刑事立案之后就可以拘传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时间与前述传唤的时间一样,最长24小时,决定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之后的讯问地点在看守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根据规定可知,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讯问是原则,特别规定除外,即以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讯问是原则,在之外是例外。
这种设置的逻辑是防止在监督场所之外发生非法讯问等情况,包括避免发生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的情况。
刑事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在何处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事诉法规定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监视居住而言,在住所监视居住的,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讯问。而对于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如何选择讯问地点呢?
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目的是为了防止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取证,在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有效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言,在指定居所内,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办案人员24小时全天候直接监控,在此种情况下,客观环境自然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执行场所实质上不适合讯问。同时,又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指居期间肯定不在其所在市、县,也自然不适用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的规定。
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提高司法效率又能有效防止违法讯问发生的前提下,即适用关于讯问地点的原则性规定,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以防止发生刑讯逼供等非法活动。

二、违反规定地点讯问的,供述可能为非法证据而应予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第8条第2项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根据规定,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之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排除非法取证的方法进行,且相关录音录像材料应随案移送,以证明取得的供述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基于上述规定,讯问地点对于供述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在审阅卷宗时应当重视对讯问地点的审查,尤其是在采取了被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案件中。
当然也有部分案件的讯问,虽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但被以各种理由提到看守所之外讯问,对此我们也应重视,包括会见时也要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情况。若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供述,应当申请法院排除。
在刑事立案之前以讯问形式取得供述(办案机关所谓的讯问笔录)的情况常见,也容易被发现。但对于采取特殊刑事强制措施,且未在规定讯问地点讯问的情况往往被忽视,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