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某乡镇小学的副校长,“安排”残疾儿子小陈进校文印室工作,一干就是16年。结果副校长父亲一退休,儿子就遭辞退。学校方面的回应是,小陈身有残疾,其父是副校长,其工作属于照顾性质,既然小陈父母已不在学校工作,照顾理应结束。
但小陈不服,起诉了学校,没想到法院两次判决引争议,一审败诉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学校支付小陈6万元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小陈工作是经过县残联协调,而且也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学校班子成员全体同意的,而且工资是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校单方面解聘,理应给予赔偿。当初聘用小陈,虽然有其父母的因素,但是其工作得到残联和教育局的认可,这就是合法用工,不存在照顾一说了。双职工的残疾子女,理应受到关照。理应给予工作,让其自食其力, 副校长的儿子在学校做着适合他的工作,十六年来勤勤恳恳,认真负责,胜任这份工作,只拿着最低工资。 19年开始,学校还为小陈缴纳社保,直至他被辞退。
根据学校当时文印室缺人的情况,副校长把残疾儿子安排做这份工作,完全适当,符合国家要求对残疾人照顾的政策。副校长严于律己,16年来一直让儿子拿着最低的工资,不给儿子签合同。现今的社会,这样的领导不多。 新校长不应该因为小陈的父母退休而辞退他。不应该剥夺残疾人自食其力参加劳动的权利。当地残联应该站出来维护小陈的合法权益,让其在此岗位上继续工作,不应该补偿多少钱把人辞退。
既然缴纳社保费,发了工资,说明了事实上劳动关系,其已工作了16年,又是残疾人,法院诉讼判决不合理,不能教条的赔钱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坚决要求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坚决要求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给予高度关注及协调。总的来说这位副校长还是好的,没有利用职权之便给儿子转正,安排儿子到学校工作也是有理可依,毕竟儿子是残疾人,换个领导就给人辞退了,你让一个残疾人后半生怎么过,虽然我们都讨厌关系户,但是对人对事也要理性看待。